犯罪嫌疑人黄某乘着养女一人在家之时,先后两次对其进行奸淫,日前,谷城法院以因犯强奸罪依法对黄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
犯罪嫌疑人黄某于1995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原襄樊市中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2009年1月20日经该院裁定予以假释。
2011年10月的一天晚上,犯罪嫌疑人黄某乘妻子上班之机,见12岁的养女吴某已经熟睡,便起了奸淫之心。黄某来到养女床前,用手电照其眼睛,吴醒后问其父:“你干啥子?”,黄说:“要跟你睡”。尔后,黄某脱掉自己的衣服上床后将吴抱住,对其进行猥亵,并实施了奸淫。
今年元月28日下午17时许,黄某发现养女吴某一个人在家看电视,便又起奸淫之心,遂将吴拉到怀里,对其进行猥亵,吴用力推,并用脚踢,黄某仍不放手,将吴拉到床前将其按爬在床边,并把吴的裤头挎到腿弯处,养女大声呼救,黄用手捂住其嘴,对吴实施了奸淫。养女被害后,哭着跑到外婆家,哭诉养父的犯罪行为,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谷法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案发后,黄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被告人黄某犯强奸罪,谷城法院遂作上述判决。
石家庄律师:被告人黄某系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重新犯罪,依法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