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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再次明确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即以诈骗罪论处
发布日期:2013-08-29 11:49:05

 2013829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人民法院依法严惩电信诈骗犯罪活动的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20114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正式施行,针对电信诈骗行为查处难、取证难,诈骗数额往往难以查清等需要解决的问题,明确了电信诈骗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为依法严厉打击电信诈骗犯罪活动提供了重要依据。

  一是针对诈骗数额往往难以查清的情况,根据拨打诈骗电话和发送诈骗信息的数量对电信诈骗犯罪予以严惩。从人民法院审结的电信诈骗犯罪案件来看,其中的难点主要在于证据的认定方面,犯罪分子想尽办法钻法律的空子。针对诈骗数额往往难以查清的实际,《解释》专门划定了“硬杠杠”,第五条规定: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即可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二是严厉打击电信诈骗共同犯罪。从审判实践的情况看,有的掌握网络技术、设备、资源的团伙,为牟取非法利益,专门为电信诈骗犯罪分子搭建网络电话诈骗平台,提供改号、群呼群拨、网络电话落地对接及运行维护等技术服务,为诈骗分子行骗提供技术支持。有的“地下钱庄”打着资金管理服务的招牌,专门为诈骗犯罪分子提供转移赃款、提取赃款服务,使得受害人被骗取的钱款在短时间内被分转到不同的账户,并在不同的地方迅速提取。这些行为是电信诈骗犯罪活动的重要环节,也是电信诈骗猖獗、难以及时查处的重要原因。为此,《解释》第七条专门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三是对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电信诈骗的予以严惩。一些不法分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银行卡欠费、涉嫌洗黑钱或者账号被犯罪团伙利用为名,打电话或发短信诱骗、恐吓受害人将资金转移至所谓的“安全账户”,再通过网上银行将资金迅速转移,从而诈骗钱财。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具有很强的欺骗性和社会危害性,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因此,《解释》第八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是切实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电信诈骗犯罪针对不确定对象,犯罪手法隐秘,受害人即使“足不出户”也可能上当受骗。很多受害人家庭存款、毕生积蓄瞬间化为乌有,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危害十分严重。人民法院在严厉打击电信诈骗犯罪活动的同时,依法切实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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