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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不幸被潮水卷走身亡 律师成功为其主张补偿金
发布日期:2013-03-19 22:44:07
 
        【编者按】本案是我所冯霄飞律师经办的一个经典的案例,并被浙江在线等媒体大量的报道。在接到原告家属的委托后,冯律师认真分析了本案的证据材料,本案没有直接的加害人,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原告的过失导致,从民事侵权的角度,很难提出主张。最后,冯律师决定从“伙伴救助义务”的角度进行主张,虽然目前没有直接法律条文对这方面有规定,但是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考虑,人们基于共同意思而从事某种活动或者处于某种环境时, 一方面临人身危险, 另一方应给予力所能及的救助。因此冯律师按照这个思路,将与原告一起去玩的4个同伴诉至法院,最终法院部分直接了冯律师的主张,判决4被告支付共计8万元的补偿款。
【案情】
1993年出生的小颖在萧山城厢镇一所技校读书,事发时利用暑期在一家酒吧打工,小艳比小颖小两岁,两人是小姐妹。
去年8月13日晚,小艳来找小颖,说一起去吃夜宵。没多久,小艳的朋友小浩带着另外两个小兄弟一道开车前来,三男两女五个人,说好一起去钱塘江边看流星雨。
8月14日凌晨2点多,警方接到报警说小颖被潮水卷走。当天早上7点多,小颖的尸体在西湖区龙王沙村新造的之江大桥下游300米处被发现。这起案件一开始被定性成刑事案,后来警方调查结果显示是女孩自己走下江堤。
【审理】
今年5月21日本案开庭时,小颖到底是不是被“骗”出去的,成了双方争执的焦点之一。
小颖家人说,当时小颖以为是去看流星雨才出门的。没想到,后来一路去了钱塘江边。对于小颖来说,坐在车里,人身自由无法选择,只能跟车去江边。几个被告则辩解说,当时他们是一起去吃夜宵,去江边看流星雨是大家商量着定的。
小颖的律师强调,小颖未成年,这一点小艳也很清楚,小艳和其他人不顾夜深将小颖带出,之后又驱车到钱塘江边,没有尽到同行人作为临时监护和管理照顾责任。
被告方则认为,除了小艳,其他三个男孩跟小颖都是第一次见面,小颖个头很高,晚上又在酒吧打工,没想到她还未成年。
小浩在法庭上说,当时他们和小颖都下了江堤玩,他看到潮水来了,还大叫一声“快跑”,然后自顾自跑了。没想到,小颖不是往江堤上爬,而是往前跑,结果被潮水卷走。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目前的证据看,潮水卷人事件发生前,小颖一直保持通话畅通,在谈话过程中也未有过被强迫的意思表示,并未被限制人身自由,被“骗”说法不成立。
至于各方当事人的责任问题,法院认为,小颖父母作为法定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责任,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小颖在深夜脱离监护人的监护,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小颖虽尚未成年,但事故发生时已在打工,应具有一定的生活经验及常识,作为杭州本地人,应当对钱塘江潮水的危险性有一定认知,对不能贸然下堤的常识理应知晓,其下堤的行为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法院同时认为,四同伴在事发后报警,并沿江寻找,尽到了一定的救助义务,对小颖的死亡不具有主观过错;小艳约小颖深夜外出、小浩将小颖带至江堤并将其留在江堤自行离去的行为,虽不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不构成侵权行为,但客观上是小颖死亡的原因之一。同行的另外两同伴自行下堤而将小颖留滞于江堤上,疏于照顾,该行为虽不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不构成侵权行为,但客观上是小颖死亡的原因之一。
综上,法院判决四同伴每人补偿死者家属2万元。小艳是未成年人,其民事责任应由其母亲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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