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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的适用情形及标准
发布日期:2012-11-27 15:13:08

在什么情况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多少,为便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考适用,本文将做如下简述:

一、经济补偿金的适用情形

(一)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经济补偿金的适用情形

2008年1月1日以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因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因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7)因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8)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9)因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12)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13)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14)用人单位因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而依法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 

(15)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而依法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

(16)用人单位因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而依法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

(17)用人单位因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依法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

(18)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9)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20)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21)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2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经济补偿金的适用情形

2008年1月1日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因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因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用人单位经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七)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的;

(八)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的;

(九)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的。

(十)因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确需裁减人员,而依法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

(十一)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而依法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2008年1月1日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

1、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3、劳动者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4、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注:本信息由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李 斌律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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