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结了一起强制猥亵妇女罪案件,被告人王某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2年6月27日凌晨2时许,王某酒后到宣城市区某商务宾馆寻找其女友刘某。当其行至被害人程某某所在的8207房间时,发现该房间门半掩着,王某误认为是其女友刘某所在房间并进入该房。进入房间后,王某发现房内并非其女友仍进入该房间卫生间,从卫生间出来后发现程某某躺在床上便来到其身边,强制猥亵程某某,程某某大声呼救并咬了王某左肩膀一口,王某见无法继续实施猥亵行为便离开房间。
2012年7月3日,王某被抓获归案,在接受公安人员讯问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2年7月23日,王某赔偿被害人程某某各项经济损失15000元,被害人出具书面谅解书对王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胁迫的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和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王某具有的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