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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妇生出缺陷儿 状告医院索赔2万
发布日期:2012-12-05 17:16:47

 【编者按】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医院是否要承担责任还需要查实医生在诊断过错中有无尽到最大义务,在患者损害结果发生后,医院需证明自身无过错,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案情】

原告程某诉称,怀孕后5个月到被告方某医院检查,医院告知胎儿无异常,并建议定期复查。

但到第九个月孕期时,程某再次到该医院检查,院方告知程某胎儿唇部有问题,随后,程某到另一医院复查,确诊胎儿唇裂合并腭裂。

不久,程某产下一男婴,发现男婴有双侧先天性完全性唇腭裂及先天性双侧牙槽突裂,程某心理遭受巨大的打击,

程某认为,缺陷婴儿的出生是因为医院违反了产前诊断义务,遂上诉至白云区法院,要求医院赔偿产检费、缺陷婴儿检查以及唇裂修复手术的费用、精神抚慰金等合计20626.74元。

不过,医院方面辩称,目前任何医学辅助检查都不能保证检查结果与事实相符,如胎儿在发育过程中,不同阶段所能检视到的部位不同、被检部位可能被胎儿身体其他部位所遮挡;且原告两次去被告处进行产检的时间相隔15周,原告应承担没有定期产检的后果。因此,医院对胎儿出现的唇裂并无过错,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审理】

白云区法院柯学法官接手该案后,认真审阅案卷,认为该案为新型的医患纠纷案件,虽标的小,但处理稍有不慎,容易激化矛盾和带来负面的社会影响。为此,他从通知庭审开庭伊始就密切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交流,详细分析案情,力争以调解的方式化解双方的纷争。

不过,在庭前沟通时,双方针锋相对、措辞激烈:被告态度强硬,始终坚持医院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方面坚守己见、毫不退让,不停哭诉,希望法官理解其作为父母的心情,必须对被告的过错做出认定。

面对双方强硬的态度,法官及时调整调解策略,并通知原告在正式庭审中携带婴儿出庭。庭审时,被告依然坚持不存在医疗过错,并强调在对原告的诊疗过程的规范性。

经过法官向被告释明相关法律,告知被告此案作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在原告已证明医疗损害后果的情况下,如果医疗机构认为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不存在医疗过错时,医疗机构须承担举证责任。

获知这一信息后,庭审形势发生变化,被告的强硬态度有所转变,不再坚持不给任何赔偿的主张,原告也在法官的耐心说理下,同意调解。

对此,法官让原告把作完唇裂修补手术的男婴带入法庭,再次向原、被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原、被告被法官的耐心所打动、被婴儿生命力所感染,被告当庭请示医院领导后随即答应即日赔偿原告6000元,原告撤诉,这起医患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来源:中国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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