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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恶意欠薪入罪”第一人被检方提起公诉
发布日期:2012-12-05 15:57:18

 

【编者按】最新修订的《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构成恶意欠薪的,最高可获7年有期徒刑。

【案情】

广州市检察院124日通报称,广州花都区检察院近日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花都区新华街一染整厂厂长莫某提起公诉。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正式施行以来,广州市检察机关首次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提起公诉的案件,莫某也被称为广州“恶意欠薪入罪”第一人。

经检方查明,被告人莫某从1996年开始承包染整厂,主要经营牛仔裤洗水业务,共有工人132名。该染整厂2008年至201111月初,共拖欠全体员工两个半月的工资累计80余万元人民币。

2011114日,广州花都区新华街劳动监察中队向莫某下发了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其在20111114日前发放被拖欠的工人工资、加强整改、完善用工制度。但莫某从20111112日起,在没有告诉任何人的情况下离开花都,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致使该厂工人讨薪无门,部分工人情绪激动,多次到政府有关部门上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20111119日,莫某被广州警方抓获。广州花都区检察院随后进行案件审查,并于近日对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莫某依法提起公诉。

20115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正式施行,首次将恶意欠薪行为入罪,罪名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来源: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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