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现实中,商家常认为只有生产假冒商品才是侵犯商标的行为,销售假冒商标不会侵权。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因此本案中两被告销售假冒商品已构成侵权行为。
【案情】
近日,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诉至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两家销售假冒“红双喜”牌羽毛球拍的体育文化用品商店承担侵权责任。
红双喜公司诉称,该公司是全球规模最大、最具盛名的体育用品制造企业,其生产的乒乓器材、羽毛球器材及举重器材等产品畅销世界,多年来一直是包括奥运会和世锦赛在内的世界顶级赛事的指定器材供应商。“红双喜”商标最早用于1959年,由周恩来总理亲自命名。1998年“红双喜”文字商标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二年“DHS”字母商标也注册成功。红双喜是新中国第一个走向世界的民族品牌,在广大消费者心中均有广泛的影响力。正因为如此,市场上销售假冒红双喜品牌的商品日益增多,给红双喜公司造成了不可估量的后果。2012年5月,红双喜公司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在宣城市的两家文体商店购买了假冒“红双喜”的羽毛球拍,现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查明事实后,承办法官多次来到这两家文体商店,跟店主沟通协调此事,经过大量的调解工作,侵权商户终于意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承认销售假冒的“红双喜”羽毛球拍侵犯了红双喜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同意支付红双喜公司一定的损害赔偿款。红双喜公司在接受侵权商户的歉意和赔偿款后,向宣城中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