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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共有房屋可变更登记到夫妻双方名下
发布日期:2012-11-29 09:40:23

   【编制按】

《婚姻法解释三》关于夫妻一方婚前所购房屋为个人财产的规定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争议,那么婚后一方所购的房屋是否也是属于个人财产?以下案件将为你做详细的分析。

  【案情】

  原告:黄某

  被告:张某

  第三人:刘某

  原、被告于19971112日登记结婚。20033月,被告购买坐落于余姚市城区舜江名苑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31.09平方米,并于2003312日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权证载明所有权人为被告张某。200341日,原、被告以上述房产为抵押物向中国建设银行余姚市支行贷款22万元(含公积金贷款),借款人为原告黄某。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确认,上述房屋买卖过程中,第三人刘某以其变卖的房屋款16万元用于原、被告购买上述争议的房产。原告认为该款系刘某赠予原、被告,被告及第三人主张上述款项为投资款。

  【审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所争议的坐落于余姚市城区舜江名苑43603室的房屋由被告张某出面购买,相应的权属登记在被告张某名下,第三人刘某虽出资16万元,但根据第三人刘某的陈述,该款为支援原、被告购房的性质,原、被告与第三人在出资时并未约定第三人对房屋享有所有权,故被告及第三人要求按出资额确定该房屋的份额的意见,本院难以采纳。原告要求在房产权证上加名的诉讼请求,实质要求办理房屋共有权属登记手续,应由被告协助办理权属登记手续。至于第三人刘某出资的款项,可另行理直。据此判决:

坐落于余姚市城区舜江名苑43603室的房屋为原告黄某与被告张某共同所有,被告张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协助原告黄某办理上述房屋所有权共有登记手续。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房屋所有权归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能否就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共有房屋所有权办理共有权属登记手续。

(二)   房屋所有权归属的问题

  在这个问题上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属于夫妻双方共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如果没有法律的特殊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应归属夫妻共有财产。在本案中,原、被告于19971112日结婚,20033月买房,属于婚后买房,房屋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所以房屋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但是另一种观点认为,房屋属于房屋产权证上的登记人。这种观点的理由是笔者国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薄上的房屋产权登记是第三人了解房屋权属的唯一方法,也是宣告对房屋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唯一依据。对于登记在夫妻一人名下的房屋,第三人无从知晓房屋属于夫妻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财产,如果婚后所得财产一律当作夫妻共有,就在制度上增加了交易相对方调查对方婚姻状况甚至房屋出购买时出资情况的义务,这大大增加了交易成本,也增大了交易风险。

  笔者认为在婚后购买的房屋应归夫妻双方共有。夫妻之前的财产尤其是房屋有别于一般财产,一般情况下房屋是组成家庭的必要元素,不仅提供了家庭生活的场所,也提供了家庭归属和精神寄托,将婚后所得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是防止一方恶意转让导致家庭成员无家可归、失去家庭归属的有效方法。同时,房屋夫妻共有的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想离婚的夫妻的顾虑,符合笔者国一贯的尽量保持家庭完整性、减少单亲家庭的社会管理思路,有利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另一方面,虽然物权法规定笔者国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制度,但是物权法的登记公示制度是为了交易安全,重点在于对第三人的保护,而本案是对内夫妻之间的权属争议,并不涉及到第三方,所以应适用婚姻法,即婚后所得的房屋归夫妻双方共有。退一步讲,在交易安全和家庭稳定两个价值之间,笔者们侧重家庭稳定的选择也是社会大众的共识。另外,本案中公公的出资根据公公自述是支援原、被告购房的性质,所以应定性为赠与,而非投资。所以房屋所有权归夫妻双方共有。

  (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能否就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共有房屋所有权办理共有权属登记手续的问题

  按照目前的家庭习惯,多数在购买房产时只登记夫妻中一个人的名字,在多数人看来反正是一家人,登记在谁的名下都无所谓。这种做法的隐患是夫妻中房产登记本上那一方私自处分(比如转让、抵押、赠与等)房产的情况一旦发生,善意第三人可以根据物权法上的规定主张善意取得,使夫妻另一方的权利落空。

鉴于此,允许甚至鼓励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将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共有房产变更登记到双方名下是防范于未然的措施,具有良好的社会效果。另一方面,在法理上,在房产证上添上夫妻另一方的名字是典型的产权变更登记行为,只需要夫妻双方同意或者一方有证据证明该房屋在事实上是夫妻双方共有就行。在本案中,房屋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事实已在第一点中得以确认,允许在房产证上添上夫妻另一方的名字是合法、合情、合理的。

  本案在法律上争议不大,但是在实践中意义重大。在法律意识越来越强的今天,允许夫妻房屋共有权人在房屋产权证上添名是弥补一贯以来只登记一个人名所留下的法律隐患的重要途径。尤其在夫妻关系存在诸如一方有外遇、长期分居等重大矛盾时,共有权人可以通过添名手续防止产权登记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来源:余姚市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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