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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名义签下借款协议 合同有效实际借款人担责
发布日期:2012-11-27 11:17:50

【编制按】名字不能随便乱签,在合同中签名代表本人对合同的认可,本案中的杨某尽管签的是王某的名,但未得到王某授权或者追认,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签字人杨某承担,而房屋抵押也因未得到王某的承认而无效。

【案情】

    朋友急需用钱,仗义拿出亲戚的房产证做抵押,并冒名签下两份150万的借款协议,与朋友互为担保,逾期未还被诉至法院。日前,江苏省无锡崇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民间纠纷案件,因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实际借款人被法院判处承担还款责任。

  马某和杨某两人是朋友关系,20119月,杨某的亲戚王某委托杨某去银行办理贷款,把房产证和身份证给了杨某。同月,马某生意上需要资金周转,同杨某商量后,要杨某作为担保人,并拿上王某的房产证来到胡某处借钱。胡某称,当时马某介绍杨某时称其为王某,马某急需用钱,要借300万现金,4天后就能归还,还带来了“王某”做为担保人,“王某”的房产证可以做抵押。胡某看过房产证后,认为马某很有诚意,但一下子借出去300万,胡某心里还是比较忐忑,考虑再三,胡某提出要马某和“王某”各签150万的借条,两人可互做担保,马某对此表示同意。

  同年923日,杨某以王某的名义与胡某签订了一份150万的借款协议,并在马某的150万元借款中作为担保人,签下王某的名字。协议约定借款期限至927日,逾期未还的需要支付违约金。同日,胡某通过银行转账将300万钱一次性打到了马某的账号上。事后,“王某”写了一张150万的收条,表明已收到了胡某的钱款。

  在约定的时间内,马某陆陆续续向胡某归还了100万元,其余的欠款胡某几经催促,马某和“王某”都没能如期支付,为此,胡某依据当时签订的借款协议,一纸诉状将两人告上了法庭,要求马某和“王某”归还150万欠款,并承担马某债务的连带责任。

  案件几经周折,当时签下王某名字的杨某终于浮出水面,而在庭审过程中,实际借款人和欠款协议上的名字不符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胡某称,其和马某是因为购买一间商铺认识的,两人关系不错。马某因投资、经营急需用钱,并带来了担保人“王某”和房产证。大家都是生意人,讲究的就是诚信,马某这么有诚意,借款时间又比较短,当时也没去核查“王某”的身份,且在安全起见,签了两份借款协议,自己也没什么好担心的。如果早知道钱收不回来,自己说什么也不会这么轻易把钱借出去的。

  “借款时,胡某是知道我不是‘王某’的,而且其和马某均称在借款协议上签字只是一个手续问题,今后不会承担任何责任自己才签的。”面对胡某的说词,杨某显得很冤枉。虽冒用了别人的名字签了借款协议,但也是想帮朋友一把,却不想惹上了官司。

【审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杨某在借款人王某、担保人马某的借款协议上签署王某名字的行为,并未得到王某的授权委托,杨某虽然签署王某的名字,但实际借款人是杨某,马某明知杨某并非王某,其提供担保意思表示的是针对杨某的该笔借款,同时,杨某用王某的名字对马某的借钱进行担保,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对马某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故借款协议对杨某、马某具有约束力,最后法院支持了胡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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