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一起简单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却发现其中暗藏乾坤。
原告李杰(化名)诉称,被告隗明(化名)多次向其赊购石料,合计料款10000元。为此,隗明为李杰书写了欠款协议书1份,该款经李杰多次索要,隗明至今未付,故起诉要求隗明立即给付欠款。
庭审时,被告隗明先是辩称李杰所述与事实不符。真实情况是隗明当时在本村一块荒地上捡石头,但李杰来了说地方是他的,隗明认为是荒地,就不承认。李杰就将隗明的四轮农用车扣了。隗明报警后派出所出警,让双方自行协商。在派出所,李杰书写了协议,隗明签了名字。隗明称自己拉的是荒地上的石头,没有拉李杰的石头,不同意李杰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两个月内在原告承包的开采石料的山上拉走了部分石头。一天,原告发现后扣下了被告用来拉运石料的四轮农用车,被告遂报警。派出所出警处理此事,提出由双方协商处理。双方在该派出所内达成了一致意见,约定被告拉原告的石头补偿款10000元,如被告对原告表现良好不必追究此事。该协议书由原告执笔,原、被告双方签字画押。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石料款10000元。
此时,被告隗明辩称签署协议时原告提出应届选举时,如被告选举原告则不追究此事,在选举时自己选举了原告,自己履行了承诺,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了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故李杰起诉要求隗明给付欠款,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协议书中另书写的如对李杰表现良好不必追究此事一节,未明确具体内容,不能作为隗明拒绝给付欠款的抗辩理由。对于隗明辩称的如自己选举李杰,则李杰不再追究此事的观点,未提供证据证实且明显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不予采信和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隗明给付李杰石料补偿款一万元。
本所赞同法院的观点,合同内容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合同中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一律不能对抗另一方。本案中,双方仅是口头约定选举作为免除债务的条件,但未在书面合同中约定,有无其他证据可以证明,法院显然不会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