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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人”与“保证人”一字之差后果大不同
发布日期:2017-04-20 09:12:26

 一、案情简介

2016年9月25日,夏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吴某提出借款15万元,吴某于当日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向夏某的账户转入15万元,夏某在收到借款后向吴某出具了借条,陈某在借条中的保证人处签名。该借条载明:“今借到吴某人民币拾伍万(150000.00)元整,月息二分,期限一年。借款人:夏某 保证人:陈某 2016.9.25”。借款到期后,夏某偿还了5万元后再无还款,吴某遂将夏某和陈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夏某偿还借款本息13万元,并由陈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法院裁判摘要

庭审中,陈某辩称,陈某与夏某、吴某均是朋友关系,当初借款时夏某、吴某二人找到陈某,请陈某作为借款的见证人,碍于朋友情面,陈某才在借条上以见证人的身份签名的,陈某是“见证人”,而不是“保证人”,不应由其偿还借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吴某与夏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双方均应当依约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夏某向吴某借款后,未能依约偿还借款,构成违约,依法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陈某辩称是该笔借款的见证人,而非保证人,但其在借条中保证人处签字,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预见到其在保证人处签字的法律后果,故法院对陈某的辩称意见不予采信。由于本案所涉借条中并未约定保证方式,故陈某应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律师观点:

保证人、见证人的含义不同。所谓见证人仅是在场看见双方实施借款行为的证人,起着证明借贷关系的作用,与在场人意思近似。见证人可以在借据或合同上签字,但一般均冠以“见证人”字样。保证人亦称“担保人”,是指在保证法律关系中,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担保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具有一定社会知识的人,应当知道保证人与见证人签名在法律上所承担的不同责任。换言之,如果当时签字的本意是“见证”而非“保证”,则必定要在签名前注明“见证人”或“在场人”字样,但其签名前并无任何标注,应首先推定其身份为“保证人”,如果马某无法举证证实其系现场见证人,则应认定为保证人,依法承担保证责任。
    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务必弄懂相关名词的含义,以免因无知损害自身的合法权益。为避免不必要的讼争,应尽量避免在借据上署名或捺印。如为他人借款提供见证,应在紧靠自己的签名前方标明“见证人”或“在场人”的身份,以规避风险。

“保证人”与“见证人”虽一字之差,但法律效力截然不同。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要依法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连带清偿;而见证人仅仅起在场证明的作用,无须承担还款责任。因此,在日常交易中,应提高风险意识,千万不要轻易在他人的借条、欠条等借贷凭据上签字,以免承担不必要的民事责任。

(案例编辑:杭州萧山律师冯霄飞 陈瀛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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