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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谁是供货方发生争议的,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推定
发布日期:2017-04-17 10:16:51

 案情简介

 2011年7月19日蝴蝶公司与大通建设公司签订《住宅排气道供货、施工安装合同》一份,工程内容为某地块排气道施工安装合同约定防火阀700只,单价100元,金额7万管体全部安装完毕后,一个月内大通公司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完成工程的70%款项;风帽及配件安装完毕,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大通公司按实结清所有余款。

 2012年6月29日,双方进行烟道结算,共计变压排气道管体、变压板、承托价款为19万元。案涉工程于2013年10月竣工验收工程款共计26万元。但大通公司仅支付11,剩余15万元经蝴蝶公司多次催讨,未予支付。

    蝴蝶公司在起诉时提交了证据1施工安装合同》、证据2烟道结算清单》及《防火阀结算清单》各一份、证据3工程结算单

 庭审中,大通建设公司防火阀结算清单的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该证据来源不明,证明内容系个人手写形成,未写明具体标的物及规格、型号,内容混乱,无法证明工程施工内容,并非由大通公司出具,也未经确认,与蝴蝶公司主张的待证事实无关联性。并认为证据3系复印件,系单方出具,未经大通公司确认,不能作为确定本案所涉工程量的依据。

法院审理】院审查认为防火阀结算清单,大通公司予以否认,蝴蝶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清单系大通公司工作人员出具,故院不予认定。

证据3虽系蝴蝶公司单方出具,但能与证据1及证据2中的烟道结算清单相对应部分的款项,院予以确认,确认变压排气道管体、变压板、承托的工程款为19万元。

 本案争议焦点是案涉防火阀由谁提供。蝴蝶公司主张由其提供、安装防火阀780个大通公司主张防火阀系大通公司提供蝴蝶公司安装。虽然蝴蝶公司提供的证据即防火阀结算清单不能证明是大通公司员工签名确认防火阀数量,但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由蝴蝶公司提供防火阀700只,每只单价100元,该单价包括税金、运输费、安装费。现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大通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防火阀系大通公司提供,也无法说明其提供的防火阀品名、安装费用,故对大通公司的辩称,院不予采信。法院确认防火阀700只计价款7万应由大通公司支付给蝴蝶公司判决大通公司应支付蝴蝶公司工程款15万元。

【律师评析】 

    本案最大的亮点在于,法官通过对《结算单》与合同的灵活结合运用,正确地分配了举证责任。

1、虽然在证据审查中,证据2中的防火阀结算清单,大通公司否认,蝴蝶公司也未能补强证据证明该清单系大通公司工作人员出具,对该防火阀结算清单的效力未予认定蝴蝶作为原告乙方主张防火阀价款7万元的困难大大提升。

但鉴于双方合同约定细致,可灵活结合合同条款推定出阀门应当由蝴蝶公司提供,又结合证据2中的烟道结算单,可明确计算出防火阀的价款。在此情况下,举证责任发生转移,大通公司应举证证明是由其自己采购并安装的,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支付相应防火阀的价款。

2、律师提醒:针对现实中存在大量套用网络法律文书模板,造成文书行文冗杂、内容空洞、执行力低下、歧义纠纷频发的现象。建议各当事人在签订对自身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文件时,切记行文简洁、内容完整、思路清晰、权利明确,特别是履行合同时可能遇到的具体问题要有考虑和约定,避免因合同过于粗疏而引发后续诉讼举证困难的问题,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案例撰写人:浙江杭州萧山律师 冯霄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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