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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同居分手了还要返还彩礼吗?
发布日期:2017-04-14 09:29:06

 冯律师平时是不太做离婚案件的,但也有例外。象本案这样,令我拍案而起的就是一种。女方太可怜。怀孕了,被逼分手;分手了、流产了还被逼做被告。要是心态不好点,都要有拼命的心了。一审是所里同事办的,据说开庭的时候法官就很不耐烦,没想到结果也是如此蛮不讲理。要是不上诉,让本案成了判例,妇女权利如何保障,真是贻害无穷。本律师当即决定上诉,并写下4000字的上诉状。

 

【案情】张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4月正式确定恋爱关系,后双方考虑均系离异,故以农村风俗办了结婚酒席。后李某怀孕,但在医院检查时发现孕胴指标较低后,张某当即离开同居处。并在数日后托媒人上门要求返还当初给的68000元彩礼。李某无奈做了人工流产,但不愿返还彩礼钱。张某遂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客观上并未登记结婚,且双方已无结婚的意愿,婚约已实际解除”,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判令李某全额返还68000元彩礼。李某不服,委托冯律师上诉。

【律师评析】一、本案一审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0条,早已明确:“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请求返还以结婚为条件而给付的彩礼,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登记结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针对的是双方并未共同生活的情形。”

现男女双方对同居4个月及女方因此怀孕流产这两个基本事实均无异议。但一审法院对此视而不见,只看到“双方客观上并未登记结婚,且双方已无结婚的意愿,婚约已实际解除”的现状,在不探究双方之所以最终未结婚的原因,以及女方刚将怀孕消息告诉男方就被要求分手和索回彩礼等等实际情况,即得出“婚前给付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的结论,并判决全额返还68000元彩礼,这一判决及其逻辑,是机械适用《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而且适用相关法条的法律事实基础(即未共同生活的事实)不存在,所以是完全错误的。

二、许多司法实践判例及其他省市的婚约纠纷指导意见的规定予以证明,并非未结婚就要全额返还彩礼。

青岛中院曾有一起同居分手后流产的婚约纠纷案件,结果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即分文不用还。而周口市、毫州市、定西市等中级人民法院的婚约纠纷指导意见,都结合同居时间长短、是否因给付彩礼方原因导致离婚或女方怀孕、流产;是否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等各项因素,分别规定了返还彩礼的最高比例。虽然我国不实行判例法,但法律精神应当是相同的,法律逻辑也应当是一致的。

三、按农村风俗结婚同居的后果仅仅是婚姻关系不受《婚姻法》保护,而一审判决结果,接近于惩罚。

四、一审判决全额返还彩礼,对怀孕流产又没有任何过错的女方极不公平,有违公平原则和保护妇女权益的原则,完全不考虑对妇女所受伤害的适当补偿,对女方造成了二次伤害。

女方做人流术,并自行承担了全部费用,身体健康受到严重影响,为此还请假休养误工多日。更主要的是,本人系高龄孕妇,人工流产会导致将来不能生育的风险,这对于一个没有生育过孩子的她来讲是多么严重的伤害和巨大的风险!但是,一审法院连流产费用是多少,由谁承担都没有搞清就下了判决。因此,一审判决缺乏基本的人文关怀,也是完全错误的。

 

【二审结果】二审调查结束后,经法官多次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相信二审法官是看到了一审判决的上述错误。最终达成的返还30000元的结果,基本公平,既照顾了无过错方,也让男方为自己的不诚信付出了一定的代价。

作为妇女,尤其是怀孕、流产的妇女,往往是同居的最大受害者,他们的合法权益理应得到保障。致使上诉人在被逼无奈分手流产后却得不到事实上的任何补偿,有何公平可言?

 

关键词:【分手】【彩礼】【返还】

(案例代理人、撰写人:杭州萧山律师冯霄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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