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冯律师于2014年12月接受了一起收购赃物案件的委托。当时,被告人马某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十多天。会见时马某对案情作了说明。前些天他通过同行司某的介绍,到萧山二桥边上一个工地去收购一台二手挖机,通过对“机主”的询问,觉得该“机主”对这台挖机的情况并不熟悉,因此产生了怀疑心理。但后者再三保证是机器绝对是自己的,还与马某签订了收购合同。马某看对方既然敢签订合同,就怀着侥幸心理把挖机买下了。但当天晚上一直点不放心,第二天就让司某把该挖机处理掉。司某就又与他签订了合同,按原收购价收回挖机把挖机拉走卖给了别人。公娄机关接到失主报警后,层层追查,将马某、司某及盗窃者全部刑拘。
【公安意见】公安机关认为,马某明知是赃物仍予以收购(低于评估价四、五万元),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马某则认为,其是在将信将疑的情况下收购的赃物,也正是不确定来源合法所以才原价让司某处理掉了;司某是介绍人,退给他相当于退给卖主,中间没有赚一分钱。至于评估价与收购价的差价问题,马某认为其做的就是二手生意,赚的就是差价。一则市场价评估偏高,二则即使评估价合理,亦是最终的市场价,而不是二手中介的收购价。
【律师分析】冯律师介入后,与公安机关办案民警和当事人进行了多次沟通,对案件有了大概的了解。根据多年的工作经验,冯律师判断本案没有绝对标准性法条或案例可以直接对照,属于可上可下,完全凭借检察院和法院办案人员的经验和自由心证。而公安机关目前态度十分坚定地认为马某、司某已构成犯罪,且有物价评估、合同等一些基础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认罪,检察院不予批捕的可能性较小。将来一旦起诉,判决无罪的可能性也随之变得极小。而且,按照一般的案件流程,到法院审判阶段至少也要六个多月。而且对于无罪案件,法院出于慎重,可能还会请示、汇报、讨论,协商,这样时间可能还不会少于八九个月。而这种可能性还是相对很小的,所以对当事人并无实际利益。
【案件结果】最终马某同意认罪,以争取取保侯审。同时,家属也积极参与了对失窃机主的赔偿,取得了机主的谅解书;马某遂于2014年12月15日成功获得取保侯审。2015年4月,本案移送到区检察院。冯律师向检察官发表了口头意见,强调了马某在犯罪主观态度上有其特殊性,主观故意不明显,但没有以书面形式发表上述辩护意见。检察院经审查全案,认为此案认定马某系“知道”或“应当知道”挖机系赃物的证据尚不足够充分,故而退回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经过慎重考虑,于2015年12月对马某终结侦查,撤销案件,并取消了对马某的强制措施。本案就此结束。
【案件评析】一般人都认为,作为辩护人就应该为当事人据理立争。律师界也出现了一些死嗑派律师,以从程序到实体证据步步为营为辩护策略,以充分显示其维护法治的决心和能力。但冯律师坚持认为,无论何种情况下当事人的利益才应该是辩护律师应当考虑的第一位。如果按照一般思维,在侦查阶段就坚持无罪辩护,为一个说不清楚的问题与公检法争个面红耳赤,有没有效不知道,但一个结果是确定的,那就是当事人会一直被关在看守所里直到法院判决。且不论无罪判决的概率有多小,即使等到了宣告无罪的那天,当事人也基本实足坐满快一年了,和判刑几乎没有实质区别?其中的损失岂是难于登天的国家赔偿可以弥补?
当然有的人会说,宁可坐牢也要争取清白,只要最后判我无罪这牢就没白坐。
如果当事人始终坚持这个态度,作为律师也必定会为其据理立争的。但实际情况往往是,当事人会说“知道我这个案子不可能判无罪,你怎么不早劝我认罪啊?”、“我只是个老百姓,我当然不知道自己有没有犯罪,你律师应该知道的”。但这个世界上真的什么事都是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界线分明的吗?没有!连公检法都不能断言的案件,能指望律师给出一个准确答案吗?何况在侦查阶段,律师并无阅卷的权利,惶论确认被告应系无罪?要知道现实的发展,并不一定等于准确答案。既然没有一定之规,那后果就是无法预测的,就只能争取不坏的结果。所以,先争取取保侯审,再顺理成章向判缓刑方向努力显然是最现实的选择和较理想的结果。
【基本案情】冯律师于2014年12月接受了一起收购赃物案件的委托。当时,被告人马某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十多天。会见时马某对案情作了说明。前些天他通过同行司某的介绍,到萧山二桥边上一个工地去收购一台二手挖机,通过对“机主”的询问,觉得该“机主”对这台挖机的情况并不熟悉,因此产生了怀疑心理。但后者再三保证是机器绝对是自己的,还与马某签订了收购合同。马某看对方既然敢签订合同,就怀着侥幸心理把挖机买下了。但当天晚上一直点不放心,第二天就让司某把该挖机处理掉。司某就又与他签订了合同,按原收购价收回挖机把挖机拉走卖给了别人。公娄机关接到失主报警后,层层追查,将马某、司某及盗窃者全部刑拘。
【公安意见】公安机关认为,马某明知是赃物仍予以收购(低于评估价四、五万元),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马某则认为,其是在将信将疑的情况下收购的赃物,也正是不确定来源合法所以才原价让司某处理掉了;司某是介绍人,退给他相当于退给卖主,中间没有赚一分钱。至于评估价与收购价的差价问题,马某认为其做的就是二手生意,赚的就是差价。一则市场价评估偏高,二则即使评估价合理,亦是最终的市场价,而不是二手中介的收购价。
【律师分析】冯律师介入后,与公安机关办案民警和当事人进行了多次沟通,对案件有了大概的了解。根据多年的工作经验,冯律师判断本案没有绝对标准性法条或案例可以直接对照,属于可上可下,完全凭借检察院和法院办案人员的经验和自由心证。而公安机关目前态度十分坚定地认为马某、司某已构成犯罪,且有物价评估、合同等一些基础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认罪,检察院不予批捕的可能性较小。将来一旦起诉,判决无罪的可能性也随之变得极小。而且,按照一般的案件流程,到法院审判阶段至少也要六个多月。而且对于无罪案件,法院出于慎重,可能还会请示、汇报、讨论,协商,这样时间可能还不会少于八九个月。而这种可能性还是相对很小的,所以对当事人并无实际利益。
【案件结果】最终马某同意认罪,以争取取保侯审。同时,家属也积极参与了对失窃机主的赔偿,取得了机主的谅解书;马某遂于2014年12月15日成功获得取保侯审。2015年4月,本案移送到区检察院。冯律师向检察官发表了口头意见,强调了马某在犯罪主观态度上有其特殊性,主观故意不明显,但没有以书面形式发表上述辩护意见。检察院经审查全案,认为此案认定马某系“知道”或“应当知道”挖机系赃物的证据尚不足够充分,故而退回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经过慎重考虑,于2015年12月对马某终结侦查,撤销案件,并取消了对马某的强制措施。本案就此结束。
【案件评析】一般人都认为,作为辩护人就应该为当事人据理立争。律师界也出现了一些死嗑派律师,以从程序到实体证据步步为营为辩护策略,以充分显示其维护法治的决心和能力。但冯律师坚持认为,无论何种情况下当事人的利益才应该是辩护律师应当考虑的第一位。如果按照一般思维,在侦查阶段就坚持无罪辩护,为一个说不清楚的问题与公检法争个面红耳赤,有没有效不知道,但一个结果是确定的,那就是当事人会一直被关在看守所里直到法院判决。且不论无罪判决的概率有多小,即使等到了宣告无罪的那天,当事人也基本实足坐满快一年了,和判刑几乎没有实质区别?其中的损失岂是难于登天的国家赔偿可以弥补?
当然有的人会说,宁可坐牢也要争取清白,只要最后判我无罪这牢就没白坐。
如果当事人始终坚持这个态度,作为律师也必定会为其据理立争的。但实际情况往往是,当事人会说“知道我这个案子不可能判无罪,你怎么不早劝我认罪啊?”、“我只是个老百姓,我当然不知道自己有没有犯罪,你律师应该知道的”。但这个世界上真的什么事都是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界线分明的吗?没有!连公检法都不能断言的案件,能指望律师给出一个准确答案吗?何况在侦查阶段,律师并无阅卷的权利,惶论确认被告应系无罪?要知道现实的发展,并不一定等于准确答案。既然没有一定之规,那后果就是无法预测的,就只能争取不坏的结果。所以,先争取取保侯审,再顺理成章向判缓刑方向努力显然是最现实的选择和较理想的结果。
补记:回想那天是个风高夜黑,伸手只见五指的冬夜,我们家属一方三人、司某家属一方三人、具体实施盗窃一方家属两人,与失主在派出所谈赔偿款,先是失主哼哼唧唧嫌路费误工费没算进去,好不容易说好,三方分摊金额又出问题。盗窃方家属连三分之一都不肯承担,后来让他去一万块意思一下,她还说"反正金额这么大出不来",后来还说没带这么多钱,结果是我方借了5000给她,才算凑足总数,获取《谅解书》。民警看了看我手写的那一叠赔偿协议和谅解书(三方六份,每份再一式三份,因为司某请的是法律援助律师,晚上没有一起出来谈赔偿,就都由我代劳了)说,好吧,“等消息,我们上报领导再决定是否取保候审”。当时那个忐忑,哪有现在想想说坚持无罪到底不就好了吗这么轻松哦。
在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已经被取保侯审的好处就体现出来了。检察院可以没有压力地分析当事人行为的性质,对发现的问题可以毫不犹豫地进行纠正。最终,检察院果断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后来也终结对马某的侦查,结束了本案。如果当时马某还在看守所被羁押,那检察院所要考虑的就不仅仅是案情了。而有被告人已被逮捕并羁押数月的客观事实,就要考虑是不是会进行国家赔偿。总之,在中国法治的初级阶段,这些压力都足以影响一个检察官、法官对案件作出完全客观、独立的判断。所以,冯律师没有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提出实质性的意见,只是侧面提了一下主观认识方面的问题,留给检察官思考的空间,但绝不试图主动推翻认罪供述。否则,效果可能是完全相反的。“无为”并非无所作为,有时“无为”才是最适当、最有利的。
但在此需要强调的是,冯律师坚决反对那种明显不构罪却认罪,或者为了取保侯审先认罪,出了看守所就翻供、反复的做法。这不是策略,而是愚蠢的行径。既然作出决定,就要对自己的决定负责到底,不能朝三暮四。一个律师的信用一旦在公检法破产,那离职业生涯的结束也为时不远了。更何况,这么做大多数情况下只会换来更重的处罚,且不被同情。
在此特别感谢萧山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能够独立判断、坚持法律原则,勇于纠错的精神,感谢你们!
(案例撰写人:杭州萧山律师冯霄飞 刑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