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杭州某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曾发生多笔饲料买卖业务,但无实际合同,仅有供货单,双方于2008年11月2日进行结算,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168200元,并出具还款协议1份予以确认,被告承诺于2009年1月15日支付3-4万元,于2009年4月底支付5万元,余款在2009年9月底前付清,如有一期不按时某某,则原告有权就全额欠款向萧山人民法院起诉。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货款,被告一直分文未付。
后原告起诉至萧山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68200元。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了还款计划书1份。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视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放弃质证的权利。法院认为,该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故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
被告未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
经审理,法院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判决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在民商事经济交往中,常有双方不签正式的买卖合同,而仅凭供货单、送货单予以供应货物的情况,而货款却未予以即时结清,有的存在多批次供货,但货款分批结算或一次性结算等情况,发生此情况,双方应及时书面对账,对相应货款结算予以书面确认,从而为追讨货款提供书面证据,弥补没有正式合同或送货单供货单不全或未有有效签收等缺陷情况。本案中,卖方只提供了结算确认后的还款计划书,相当于拖欠货款的欠条,但仍是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被告缺席,未予质证,从而法院认定其放弃了质证权利,而直接判决原告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