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1993年前后,重庆女子余美丽与杨勇认识后同居。不久后,一女人闹上门来自称是杨勇的妻子,直到此时,余美丽才知道杨勇已婚。分手后,余美丽发现已怀孕,由于身体原因不能引产,她于1995年1月生下儿子杨康。因是未婚先孕违反相关纪律,余美丽被所在单位开除了。
为维持生计,余美丽四处打工。2010年,杨勇找到他们母子,在做亲子鉴定确认杨康为自己亲生后,杨勇答应把孩子送到广州学习外语,并承诺将孩子送出国深造。但孩子被送到学校后,杨勇只去探望了两次便消失了。孩子读了一学期后,无奈回到重庆。杨康称,现在母亲患多种疾病,无法胜任任何工作,他虽打点小工,也无力维持母子的开销,生活很困难。为此,他在今年初起诉生父,要求索赔200万元精神损失费和300万元抚养费。
【法庭审理】庭审中,杨勇辩称,两人分手后,余美丽一直没有找过他,他也不知道余怀了自己的孩子。孩子满18岁后,两人才提出索赔,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重要的是,他一直不知道有孩子,让他失去了与孩子建立感情的机会,所以从这方面说,他也是个受害者。
法院审理认为,私生子享有与婚生子同等的权利,杨勇作为生父,理应对杨康承担抚养义务。法律规定抚养费支付到18周岁,所以18周岁后不再支付,而在18岁前,杨勇没有直接抚养孩子,应当对独自抚养的余美丽给予相应的抚养费补偿。
法院:需补偿18年抚养费
此案引发的私生子抚养费补偿标准,以及是否能向生父索赔精神赔偿成为此案的两大焦点问题。该案主审法官表示,双方都没有证据证明杨勇的实际收入。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只有参照18年来重庆市历年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基数计算抚养费补偿标准。同时,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抚养费按照月收入20%至30%比例支付。按最高标准30%的比例计算,最终判决杨勇补偿余美丽18年的抚养费共8万余元。现行法律规定,抚养官司中,确实没有精神赔偿的相关规定。该索赔请求于法无据,法院无法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