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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不满儿随母姓怒告医院讨命名权
发布日期:2013-10-29 09:51:07

【案情】2012年7月10日,李某的妻子张某在医院顺利产子。15天后,张某携带其与丈夫的身份证原件等材料在该院办理了《出生医学证明》。在这份出生证上,孩子随了母姓。

        据医院称,当时院方跟张某沟通,劝其尊重传统子女随父姓的风俗习惯。但在张某一再坚持下,医院遂登记小孩名为“张小雷”(化名)。

        同时,张某在现场还写下一份“郑重声明”,说明孩子“所领取的《出生医学证明》是自愿要求跟随妈妈姓。医院已履行了告知其政策性和风险性(如小孩入户等问题)的义务,一切法律责任本人负责,与医院无关”。

        但李某得知此事后,坚决表示孩子应随父姓,要求医院取消原证,以随父姓的新名字为孩子重新开具出生证。

        8月9日,李某夫妇出具了一份共同书写的声明。在声明中,张某承认因与丈夫口角摩擦,所以一气之下未经丈夫同意草率作出决定,现经过认真考虑后,正式要求医院重新开具一份儿子姓名叫“李小雷”的出生证。

        手持这份新声明,李某多次到医院要求改名。但为了谨慎起见,医院以李某必须与张某一同前来才能办理换证手续为由,拒绝了申请。

        然而就在此时,同月22日,医院又收到了孩子母亲张某的一份《郑重声明》,再次强调“我小孩所领取的出生证自愿要求小孩跟随妈妈姓”。且张某还委托律师发出《法律意见书》,强调“除非其亲自前往贵院申请变更其姓名,否则请贵院不予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双方矛盾无法调和。李某遂向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起诉医院,要求医院赔礼道歉并在出生证上更改姓氏。

【法庭审理】孩子的父亲李某起诉认为,医院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中存在过错,在明知其是新生儿父亲的情况下,把小孩的名字写作“张小雷”,侵犯了其给新生儿子的命名权。

       “新生儿姓名必须是产妇夫妻及家庭预先协商决定的,医院明知张某瞒着丈夫李某及家人,单方独自决定新生婴儿姓名的。”李某认为,这足以说明医院在明知张某行为违法的情况在依旧签发了“张小雷”的出生证明。

        医院则反驳称,自己在签发出生证过程中没有过错,严格遵循了卫生部和公安部的相关规定,且是在审查了相关资料并要求张某出具了《郑重声明》后向其签发“张小雷”的出生证。

        对于李某是否在场的问题,医院认为,张某前来领取出生证时出示小孩父亲李某的身份证原件,应视为张某征得了丈夫的同意。虽然李某之后与其妻子另达成书面意见,同意将儿子改随李姓,但需要两人一同来医院办理儿子的改名手续才行。医院拒绝重新签发出生证并没有过错,不存在侵权行为。

        此案经蓬江区法院一审、江门市中院二审,原告李某诉求被全部驳回。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卫生部文件规定,领取新生儿出生证须由母亲前来,并提交婴儿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等资料,可办理发证。张某携带其与丈夫两人的身份证原件申领出生证,且出具了《郑重声明》,故医院在签发过程中程序和手续均无过错。

        同时,法院认为,“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是婚姻法确立的命名原则,故医院依张某申请,并按规定程序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未违法。对孩子更名需要夫妻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而张某提交律师公函的行为表明,双方事后并未在儿子命名问题上达成一致,故医院没有受理李某变更姓名的请求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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