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律师评】依据法理,只有生存的人才享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死者不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但为维护社会善良风俗,以及对死者近亲属感情的保护,法律对于遗体进行适度保护,最高人民法院还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作出了相关的规定。即自然人死亡后,遗体、遗骨被非法利用、损害,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后,其近亲属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同时,我们应当看到,这种保护不是漫无限制的,可获得精神赔偿的只能是近亲属。
【案情】
2003年6、7间,被告俞某在承包的山地上挖土时,将原告陈某等人曾祖父母的坟墓损坏。2004年6月10日,原告陈某等人向法院起诉,要求俞某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1000元。2004年12月7日,法院裁定驳回了这一起诉。
【评议】
一是因为年代久远,案件事实很难查清,二是因为其后代对祖先的感情也超出了社会大众承认的可以容忍的范围内。这是对人们的行为限制和社会自由发展的协调。那么,何为近亲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虽然本案的原告是死者的孙媳妇和曾孙,但不属法律所规定的近亲属,也就不属于被保护的对象。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既然本案原告已经不是法律上所规定的近亲属,就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诉讼被依法驳回。所以说,当长辈的遗体被侵害时,当事人在请求法院保护其亲属的遗体时,一定要弄清楚自己是否在法律规定的被保护范围内,否则就有败诉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