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经典案例
联系我们
地址:
萧山区中赢金城里写字楼十层(金城路博奥路交叉口,物美超市西)
电话:
0571-82899688
传真:
0571-82667598
邮箱:
fxf1975@126.com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首页 > 经典案例经典案例
语法错误,纠纷成诉
发布日期:2013-10-17 09:41:22

【萧山律师评】在订立合同的过程,由于表意人的知识、经验和判断能力的关系,以及语言文字的不精确性,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往往不够清楚和明白,因此就可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这就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解释。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对此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所使用的词句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直接体现,一般出现有不同理解的条款时,往往也是词句出现了语法表达的错误。而合同有关条款之间经常存在密切的关联,合同的目的则是当事人通过合同所要追求的目标,而交易习惯则是合同内容没有确定或约定不明的确定方法之一,故三者均成为解释和理解合同的重要手段和参照。至于诚实信用则是应当贯穿整个合同过程的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原则,必然是解释合同的重要原则。

【案例】

2003年4月,原告某网架厂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承接了被告某师范学院体育楼、行政楼的网架工程。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对行政楼工程有关工程量的合同条文“屋面及外挑部分天棚为银灰色铝塑板覆面,本次投标不考虑该部分报价”的理解出现了分歧。原告认为该条明确行政楼屋面工程不在其报价范围内,它没有合同义务完成这部分工程,除非被告方另行加价。而被告坚持行政楼网架工程中的屋面板部分,理应包括在原告报价范围内,原告拒绝施工或另行要价属违约行为。后因双方各执已见,遂纠纷成讼。

【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就行政楼屋面工程是否在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范围之内产生分歧,源于对有关行政楼工程相关合同条款的不同理解。从庭审中各自所持的理由来看,原告理解为“屋面及外挑部分天棚,本次投标不考虑该部分报价”,被告则理解为“银灰色铝塑板覆面,本次投标不考虑该部分报价”,如果单就条文本身理解,似乎都有道理。但考虑原告是以最低价中标的形式承接被告的工程的,再结合合同的有关条款和合同的目的、行业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来理解,根据本案的实际,在双方据以确定具体工程量的土建施工图中明确标有行政楼网架屋顶项目的情况下,原告因自行委托设计的网架设计图和自己提交的工程报价表中没有此项目而认为屋面板工程未包含在合同中的理由不足,其对争议条文的理解不符合合同原意,事实上原告在合同有关结算方式的约定中也提及了屋面板工程。再结合合同中有关行政楼工程的第四条和体育馆工程的第五条内容,对争议条文的理解就不会再有分歧,最符合合同本意的理解就是“覆面的银灰色铝塑板,本次投标不考虑该部分报价”,故被告的理解更贴近合同本意,原告在本案中据以起诉的理由不足,其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浙江展博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12-2013 www.zjzhanbo.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杭州市萧山区中赢金城里办公大厦10楼1001-1002室(金城路博奥路交叉口,物美超市西面,博奥路入口) 电话:0571-82899688 传真:0571-82667598
邮箱:fxf1975@126.com 网站建设SEO营销策划:易搜网络   浙ICP备12039018号
 

浙公网安备 330109020011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