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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非法活法的借贷关系
发布日期:2013-10-12 15:54:29

        【萧山律师】债权人在借出款项特别是数额较大款项时,应该弄清楚借款人借款的真实用途,若发现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嫖娼、贩毒、走私等非法活动,应予坚决拒绝。

        【案情】卫某自2002年开始做生意,在商场打拼了五年,生意越做越顺畅,赚了几百万元。2007年12月3日,从小一起玩到大的同学曹某来找他,提出向他借款30万元。卫某问曹某借钱准备投资什么项目,曹某说要开一家赌博游戏室,卫某认为开赌博游戏室虽然赚钱但风险也大,所以不同意借钱给曹某。但曹某不依不饶,先后几次找他要求借钱,并承诺不论发生任何事,都不会影响到债务偿还的履行。在曹某的软磨硬泡下,卫某还是把钱借给了曹某。曹某给卫某出具了借条,并注明一切责任由曹某本人承担。结果,曹某的游戏室开业还不到两个月,便被公安机关查封,曹某也因此被罚款和拘留。卫某见曹某开赌博游戏室非但没有赚到钱,反而落到如此下场,担心自己的借款收不回来,便多次找曹某要债,曹某每一次都说暂时无力偿还,让他宽限一段时间。在多次索要无果的情况下,卫某把曹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曹某还款或者以财产抵偿债务。

        【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款关系不予保护。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以按照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3条、第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的情况下借款的,不但双方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同时,人民法院还可以对出借人、借款人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所以,本案的中卫某和曹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无法收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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