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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不成签分手合约 被驳回人财两空
发布日期:2013-09-06 14:58:15

      【萧山律师评】恋爱中的男女在进行结婚登记之前所进行的同居行为虽未被我国法律所禁止,但它违背了传统的伦理道德、公序良俗,也不被我国法律所提倡。因此,同居行为本身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建立在同居行为的基础上当事人对同居行为的解除所达成的分手协议,自然也因缺乏法学理论基础而不受法律保护。

【案情】

都说男人四十一枝花,可李先生年近四十还是孤身一人,是花无人赏,李先生心里不免有些焦急。相亲也相过,亲戚朋友介绍对象也介绍过,但李先生就是一直找不到自己心仪的那个“她”。这几年婚恋网站很是火热,2010年,李先生抱着试一试的心理在某婚恋网站注册了会员。

不久,通过该婚恋网站,李先生结识了比自己小两岁的已经离异的王女士。原来,王女士受不了前夫的火爆脾气,早在几年前就选择离婚独自带着女儿一起生活。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双方互相熟识,王女士向李先生吐露了心声,“我就想找一个像你一样老实本分的男人过下半辈子。”而李先生也觉得,王女士就是自己心仪的对象。

感情升温,“周末夫妻”把家还

确立恋爱关系后,王女士常常向李先生表示希望尽快结婚,尽快组建新家庭,并描绘起了婚后的美好生活,“等房子装修好了你就过来和我们一起生活,小地方生活节奏没那么快,你工作压力也小一些。”虽然只是通过电话、短信和网络联系,但也挡不住双方持续升温的感情。单身多年的李先生在王女士时不时的关心问候下,心里暖洋洋的,“我以为我这么多年的等待终于有了结果了,我也终于可以了却家人的心愿了。”

半年后的一个周末,李先生来到了海盐,住进了王女士的房子,双方开始了“周末夫妻”生活。从那以后,李先生开始陆陆续续给王女士打钱,通过银行转账的钱就有近三十万元。“我们同居后,她带我见了她的姐姐和弟弟,算是见了家长,我父母听说后都很开心,准备为我操办婚事”王先生说,“我想以后我们就是一家人了,我手头也有点积蓄,她离婚后没有工作,房子装修需要钱,女儿读书也需要钱,我就打给她了。”

李先生赚钱,王女士持家,虽然只是每个周末相见,两个人的小日子过得也甜甜蜜蜜。

 又过去半年,两人非但没有结婚,还因为结婚一事签订了分手协议。

说起结婚,李先生很是愤慨,“她故意冷落我,电话不接,短信不回,我真是受不了了,真是万万没有想到啊,她根本没有要跟我结婚!她就是冲着我的钱来的!”而王女士只是淡淡地说,“我也是想着要结婚的,但是得等到我女儿长大成家。”

几次争吵之后,李先生觉得再也不能等了,就算自己等得起,父母也等不起了,分手已经是大势所趋。

20128月,双方签订分手协议,约定由王女士一次性补偿李先生十万元,李先生从王女士家中搬离,从此以后二人互不相欠互不干预。“我当时是没办法,她说要么还我十万,要么一分都不还,我想着先把十万拿到手再说。”就是冲着剩下的近二十万元,才有了李先生这一次的起诉。

然而,李先生又一次想当然了。

【审理】

830日,海盐法院经审理,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李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恋爱关系终结时在分手协议上签下自己的名字就意味着自己对分手协议上所有内容都表示认同,包括对恋爱期间财产的处理。李先生当时的确是抱着先拿到一部分钱的心态,但是他这招缓兵之计在法律上并不行得通,因为他拿不出证据证明该协议不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协议一旦签订双方就都要受该协议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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