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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发布日期:2013-08-19 10:18:39
    【萧山律师评】
      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两者承担的风险不一样。雇佣合同履行中所发生的危险、意外事故或损失,一般是由接受劳务的雇主承担,但如果雇员因劳务自己受到伤害,则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承揽合同履行中所产生风险则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除非损失是由于定作人的选任过失,指示过失等原因所造成的。但也不能一概而论,具体案情还得具体分析。
    【案情】
      肖某,四川人,2006年就到萧山打工,一家人租住在新湾街道。他平常在当地一家五金店做销售员,夏季会接一些安装空调的活。
 
      在临江打工的陕西妹子赵小姐,去年买了一台“美的”牌空调。今年5月底换住处搬家,她请同事小朱帮忙到附近一家美的专卖店,打听有没有空调安装工接活。
      6月15日,根据同事提供的电话,赵小姐联系上了肖某。两人谈妥了价格,拆装空调的费用一共是170元。但肖某很忙,表示空下来再去帮忙安装。
      6月18日,赵小姐再次与肖某联系,由于空调安装的活比较多,当晚8点,肖某和另一名安装工李某才上门服务。
      庭审现场,赵小姐说当时提醒过肖某系上安全绳,但肖某在作业时没用安全绳就站到6楼外墙的空调安装位置。他用双手去接空调铜管时突然失去重心,从15米的高空坠落。经抢救无效,肖某于当晚死亡。
       肖某出事后,其父母和妻子十分伤心,没想到他晚饭后说要帮朋友去办点事,却成了永别。
       之后,肖某的父母和妻子将赵小姐及其男友小宋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共767043.5元。
      庭上激辩
      肖某和两名被告之间究竟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成了庭审现场最大的争议焦点,双方当庭激辩。
      原告代理人始终坚持,原被告之间是雇佣关系。他指出,肖某并非从事空调买卖、安装工作,其是按照被告的指令到事发房屋内提供劳务服务,在雇主的监督下完成劳务工作,并非独立完成一项完整的工作。而且,赵小姐在答辩中,也称她支付了170元的劳务报酬。
      对此,赵小姐的代理人认为肖某和赵小姐之间是承揽关系,并当庭给出了反驳意见:
      赵小姐叫肖某来拆装空调,双方在口头上就达成承揽关系,形成了口头承揽合同。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一般有两个主要义务,即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且在完成工作时交付给定作人。
      落实到本案中的定作人是赵某某,她要求承揽人肖某完成空调拆装的工作,整个空调拆装时间大约2小时,劳动工作时间短,属于一次性劳务。”赵小姐的代理人说,所以根据合同法中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及现有的证据,本案中赵小姐与肖某之间形成的是承揽关系。
     据了解,事发前,肖某并没有向家人说明自己在外面的具体工作情况,当时也没有与赵小姐签订书面的合同或协议,他的父母和妻子除了户口本、结婚证、医院门诊记录、死亡证明、五金商行的工作证明、暂住登记信息外,没能提供其他强有力的证据,证明双方是雇佣关系。
【审判】
       经过一个上午的庭审,最后法官当庭宣判:雇佣关系不成立,驳回原告的诉求。
       为什么?法官说,根据被告的申请,法庭依法向公安机关调取了安装工李某、肖某哥哥、房屋居住者宋某的询问笔录。笔录显示,肖某近五年来主要从事个体空调安装工作。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对此,原告首先负有举证责任。虽然原告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但法院根据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原告方在庭审中所述的肖某离家时告知家人去帮朋友干活等综合分析,原、被告之间的雇佣关系不能成立。
       因此,原告坚持要求被告基于肖某与被告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就案涉事故进行赔偿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代理人说,肖某家属接下去会以承揽关系再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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