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经典案例
联系我们
地址:
萧山区中赢金城里写字楼十层(金城路博奥路交叉口,物美超市西)
电话:
0571-82899688
传真:
0571-82667598
邮箱:
fxf1975@126.com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首页 > 经典案例经典案例
发微薄骂人“无良” 被判道歉并赔偿
发布日期:2013-08-13 09:51:02

  

【萧山律师】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本案中,被告捏造事实,使用侮辱性的词汇公开对他人进行评判,给他人的工作及生活带来不良影响,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情】

  在微博及网络上被转载数千次的文章中被冠以无良律师的称号,王才亮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文章作者陈光平起诉者法院,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称,终审判决陈光平赔礼道歉,删除微博并赔偿王才亮精神损失1万元。

  20129月,律师王才亮起诉称: 网名为亦忱的陈光平因自觉与王才亮就贵州小河案辩护律师表现意见不同,突于201283日上午810分在陈光平的凤凰博报上发布针对王才亮的具名文章:《说说中国无良律师:NO.1王才亮》。

  在该文中,陈光平声称王才亮是其“所接触和近距离观察过的最无良律师,堪称中国无良律师的NO.1”,并以虚构的事实指责王才亮是“两头通吃”和“当事人眼里的瘟神”。同日上午857分,陈光平将上述文章制作成长微博,在其新浪实名认证微博发布。在该微博中,陈光平提供了其凤凰博报文章的网络链接。此后又将该文章在多个社区网站转帖,并导致数千次的转载。

  王才亮认为,陈光平的文章至今仍在网上广为流传,对王才亮的名誉造成极大侵害,许多当事人对王才亮及王才亮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的职业道德及信用产生质疑,也影响了王才亮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的经济收入。在此情况下,王才亮起诉要求陈光平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

  作为江西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退休干部的陈光平辩称:王才亮作为一名曾上央视的焦点访谈,就公共事务向全国电视观众侃侃而谈的专家型律师,是一名公众人物,有义务听取百姓有根有据的公开批评。作为一名公众人物,王才亮更应该对自己的一言一行恪守基本的政治良知和职业道德。

  王才亮曾发表文章对李庄进行无端的羞辱和污蔑,其行为不当,陈光平批评王才亮是“无良律师”是实事求是;而陈光平批评王才亮的博文中没有编造任何事实,其所有援引他人批评王才亮的文字,均是来自于国内合法网站上留存多年的文章。

而“无良”一词批评和谴责也未侵犯王才亮的名誉权。“无良”一词,依据百度百科的注释,大意为:“指他(她)有点小坏的意思”。按新华字典的标准释义,“无良”的词意是“不善,不好”的意思。因此,陈光平援引王才亮及诸多跟王才亮打过交道的当事人言论,表达非常理性的网络批评性言论,未进行编造及杜撰,不仅毫无过错,而且对王才亮也根本不构成名誉侵权。因此请法院驳回王才亮的全部诉讼请求。

【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现实生活的一般常识,“无良”一词应当解释为:“没有良心”,同时“百度百科”中“无良”一词的原意解释为:“没有良心,坏人”。陈光平在其发表的博文中的陈述带有明显的侮辱性;同时陈光平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引用文章中所写内容经其查证,内容属实。

  虽然微博和博客的博主们在网络上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是言论自由的权利是相对的,其行使以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为限。本案陈光平的微博和博客均具有较高的社会关注度,陈光平将使用侮辱性言辞批评王才亮的文章放在网络上进行传播,且该文章获得了较高的浏览量,对王才亮的工作及生活造成了不良影响,已经构成对王才亮名誉权的侵害,应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陈光平删除微博,并在其新浪微博及凤凰博报发表致歉声明,向王才亮公开赔礼道歉,同时,一次性赔偿王才亮精神损失费1万元。

  宣判后陈光平不服提出上诉,一中院二审认为陈光平引用未经查证的文章对王才亮进行批评,并用侮辱性词语评价王才亮,应当认定陈光平侵犯了王才亮的名誉权。原审法院判决认定陈光平侵害王才亮名誉权定性准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浙江展博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12-2013 www.zjzhanbo.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杭州市萧山区中赢金城里办公大厦10楼1001-1002室(金城路博奥路交叉口,物美超市西面,博奥路入口) 电话:0571-82899688 传真:0571-82667598
邮箱:fxf1975@126.com 网站建设SEO营销策划:易搜网络   浙ICP备12039018号
 

浙公网安备 330109020011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