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律师评】因果关系的判断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性判断。在侵权构成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各个原因对于损害事实的发生所起的作用不同,因而要判断原因力的大小。本案中,陈某本身的病情、相撞事故造成的外伤,都是可能导致其死亡的原因。有关部门鉴定认为,相撞事故造成的外伤是诱发陈某疾病加重的重要原因,但死亡直接原因是陈某本身的疾病。因此,法院认定陈某的死亡与相撞事故有一定的关系,判决王某承担全部损失的20%。
【案情】
2007年8月10日,杭州萧山区某医院内,王某开车转弯时与陈某的残疾人专用车相撞,造成陈某受伤、车辆损坏。经认定,王某对事故负全责。
当时,陈某的治疗诊断为“左股骨近段骨折,断端错位”,住院24天后出院,医生建议休息10个月。可是,由于陈某原本就患有慢性肾功能不全、心功能不全、尿毒症等疾病,同年11月16日,陈某因心、肾功能衰竭而死。其亲属认为陈某之死与那次事故有关,便起诉要求王某赔偿50余万元。
【审理】
审理结果:判决王某承担陈某全部损失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