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经典案例
联系我们
地址:
萧山区中赢金城里写字楼十层(金城路博奥路交叉口,物美超市西)
电话:
0571-82899688
传真:
0571-82667598
邮箱:
fxf1975@126.com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首页 > 经典案例经典案例
银行卡遭异地盗刷 法院判银行担责85%
发布日期:2013-06-09 11:36:12

 【萧山律师】银行对储户的存款有安全保管义务,本案中,银行在法律上,没有对储户的信息进行妥善的保密,导致银行卡被他人复制,在技术方面又不能识别复制卡,使得储户的钱被他人盗取,在未能证明储户存在过错的情况下,银行应当对此承担责任。

【案情】

   银行卡明明在自己身上,卡里的钱却不翼而飞,储户该自认倒霉,还是找银行赔偿?68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银行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储户损失近6万元。

  2013252233分至37分,正和朋友在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的茶楼里喝茶的陈晓明,身上的手机“滴滴滴”地响了起来,6条短信显示,他的银行卡被人分6次以转账、取款方式取走70000元。

  陈晓明感到非常纳闷,急忙拿出身上的银行卡:“我的卡在身上,钱怎么会被人取走了呢?”朋友提醒可能被人盗取,他才恍然大悟,急忙打银行客服电话,要求挂失止付。

  201326日上午,陈晓明向安福县公安局报案。经过公安机关调查,陈晓明失窃的钱是在广东省电白县储蓄所的某ATM机上被人取走。公安机关立案后一直没有抓住犯罪嫌疑人,存款无法追回。

  多次协商未果后,陈晓明将该银行诉至法院。

  然而银行方面却称,在办卡时已经发给陈晓明相关办卡章程,明确约定:凡密码相符的交易均视同本人支取……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密码,因密码泄露或卡片保密不当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负责。从这个约定看,银行没有任何责任。

对于银行方面的说法,陈晓明认为:对于视同本人支付的行为是有前提的,前提是要持有真卡,如果持有假的银行卡,就不能视为本人所为,而且银行卡密码的保密义务不能由原告单方承担。

【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储户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密码的义务,银行负有保障储户存款、交易安全的义务。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陈晓明提供了其银行卡被他人支取存款的相关证据,银行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该款已向原告支付。应当认定银行没有尽到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的义务。银行应当承担主要违约责任,陈晓明对银行卡密码的泄密只是存在一定的可能性,应当承担次要违约责任。

  安福县法院最终判决,银行赔偿陈晓明被人盗取金额损失的85%,即59500元。

浙江展博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12-2013 www.zjzhanbo.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杭州市萧山区中赢金城里办公大厦10楼1001-1002室(金城路博奥路交叉口,物美超市西面,博奥路入口) 电话:0571-82899688 传真:0571-82667598
邮箱:fxf1975@126.com 网站建设SEO营销策划:易搜网络   浙ICP备12039018号
 

浙公网安备 330109020011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