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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伪造产权证一房二卖 被判合同诈骗获刑罚
发布日期:2013-05-29 11:38:07

        【萧山律师评】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房屋买卖是时下最热门的话题之一,为了套取资金或让房子卖出更好的价钱,一房二卖甚至几卖的现象时有发生。对这一行为,不少人认为只是民事争议问题,不会触及刑律。编者认为这样的理解不正确,如果卖房者主观上存在较大的恶意,通过一房多卖骗取他人财产,也可构成合同诈骗罪。

【案情】

近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因伪造产权证书一房二卖被以合同诈骗罪判刑的案件,被告人孟涛海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涉案物是位于新沂某镇的一套房屋,最初产权属于孟涛海。20117月,孟涛海拿着一份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书,将该房屋以2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了买主孙明,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然而,孟涛海刻意隐瞒了一个事实:他向孙明出售的这套房屋,早已于20114月以4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了另一个人崔跃。原来,在崔跃支付了40万元的购房钱款后,孟涛海动起了“一房二卖”“赚钱”的歪主意。于是,他伪造了上述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书,目的就是为了赢得孙明的信任,以骗取孙明购房款25万元。

几十万元血汗钱没了,可房子还没有成自己的,无奈之下,孙明报了案。案发时,孟涛海仍未将相关款项退还给孙明。后经鉴定,孟涛海提供的村镇房屋所有权证证书上“新沂市人民政府”、“新沂市房地产登记发证办公室”印章均系伪造。

【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孟涛海与孙明达成赔偿协议,归还及以物折款方式退赔孙明22万元。孙明表示对孟涛海的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孟涛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以伪造的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孟涛海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案发后积极退赃,依法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一房二卖到底是民事合同纠纷,还是触犯刑法构成合同诈骗罪?罪与非罪如何界定?办案法官介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罪与非罪的区别主要应从卖房者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上来区分。如果房主一房二卖的行为主观上仅仅为了在比较中获取更高额利润,并无同时非法占有两笔购房款的意图,其行为属于民事合同纠纷范畴;但如果房主是想利用合同形式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通过一房二卖来“赚钱”,就触了红线,应该按照合同诈骗罪处理。(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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