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律师评】因被他人侵犯人身权利导致误工的,可以向对方主张误工费。关于误工的时间问题,法院一般根据伤情以及医生建议酌情考虑,但由于医院所开得休息建议仅作为一种意见而已,并不能代表实际误工时间,因此关于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最好也进行司法鉴定,以提高证据的证明力。
被人打伤后到医院就诊,医生开出“建议休息两周”的证明,原告主张自己两周的误工费,而被告不予认可。近日,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结该起身体权纠纷案,鉴于“建休”而非“实休”,原告要求赔偿误工费的诉讼请求未获支持。
2012年4月20日10时许,被告王某与原告陈某在会上发生争执,后被告殴打原告,致原告右腿膝盖下软组织损伤,经鉴定为轻微伤。事发当天,陈某到镇卫生院治疗,仅开了一次消炎药,并未住院,院方出具了“建休两周”的诊疗证明。
2013年4月12日,原告陈某将王某诉至明光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87.80元、误工费785.68元,共计873.48元。原告方坚持要按“建议休息”证明来补偿自己的误工费,但被告方认为证据不足。
法院认为,医院诊疗证明需与其他证据相互佐证,才能成为判决证据。原告未能提供其实际休息天数的证明,亦未申请就其伤情“三期”(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司法鉴定,故对原告主张误工期为两周的诉求意见,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