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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车被发现挥锤求脱身 盗窃变抢劫罪加一等
发布日期:2013-05-24 09:52:03

      【萧山律师评】本案涉及盗窃罪向抢劫罪转变的情节,一般而言,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他人的公私财物。但是如果在盗窃过程中,被发现后,使用了暴力或者用暴力的方法威胁他人,则由盗窃罪转变成抢劫罪。这两个罪在量刑方面相差很大,只有达到一定数额才能构成盗窃罪,但抢劫罪则一旦实施即构成本罪。

【案情】

  一男子入室窃取摩托车,不料被女主人发现。在女主人紧抓不放的时刻,该男子竟然拿起铁锤砸伤女主人,而这挥锤的动作也让该男子的行为由原来的盗窃转化为抢劫。2013522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新文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浦北县某镇的张新文虽然年仅35岁,但却曾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于1999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然而,16年的牢狱生活并没有让张新文洗心革面、痛改前非。20121月刑满释放之后,张新文不是靠勤劳致富,而是一心想着不劳而获。2013130日,张新文窜到浦北县张黄镇寻找“猎物”,却一无所获。次日19时许,张新文窜到张黄镇建设路时,忽然眼前一亮,他发现某居民住宅楼一楼大门内停放着一辆五羊本田女装踏板摩托车。看看四周无人,张新文便潜入该住宅楼推走摩托车,当推着车子往屋外走了七八米时,屋内的女主人罗丹发现摩托车被盗后追出,张新文欲弃车逃跑,被罗丹紧抓住不放,张新文便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铁锤打向罗丹的头部,致使罗丹受伤。毫不畏惧的罗丹大声叫喊,周围的群众闻讯赶来将张新文抓住扭送公安机关。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7840元。

   【审理】

  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新文犯盗窃罪,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新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赃物已追缴,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以案说法:盗窃是多发性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由于盗窃不会危及人身安全,因而一般性盗窃罪的量刑处罚,起点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抢劫则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历来都是打击的重点,其起点刑为三年以上,最高可以判处死刑。盗窃和抢劫虽然犯罪行为和特征有所不同,犯罪客体也有差别,但盗窃有时可以转化为抢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明确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抢劫罪定罪处罚。该案中,被告人张新文心生歹念偷盗摩托车,本来是典型的盗窃行为。然而,张新文因盗窃被发现后,为求脱身竟拿出铁锤打伤被害人,其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已发生转化,依法应按抢劫罪论处。(文中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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