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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授权销售铠甲勇士周边商品 超市被判赔偿
发布日期:2013-05-14 10:48:36

      【萧山律师】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以是否具有独创性为要旨,受法律保护,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擅自发行其作品或者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作品,构成侵权。本案中,电视剧的动漫形象是收法律保护的,擅自使用,版权人有权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案情】

  《铠甲勇士》是一部中国大陆摄制的真人版特摄剧。该剧由于形式新颖、情节曲折,自播出以来就受到广大青少年的喜爱,而以其剧中人物形象制作的周边产品也销量惊人,但是伴随而来的山寨盗版问题也是层出不穷。日前,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某超市因擅自出售未经授权的《铠甲勇士》周边产品而被该剧的发行公司起诉。

  广东某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目前最具实力和发展潜力的动漫文化产业集团公司之一。而《铠甲勇士》作为其公司投资逾2500万元拍摄的电视剧,自2008年初起在200家电视台的少儿频道黄金段热播至今。该公司在2007年完成作品人物形象的创作之后就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然而,该公司经消费者举报发现,无锡滨湖区某超市中存在大量侵害其著作权的商品。2011511日,该公司以公正保全的方式在被举报超市购买了一个印有《铠甲勇士》人物形象的书包。经过核实比对,该书包并非其公司生产,书包上所使用的人物形象也未获得授权,属于侵犯其公司的著作权。据此,该公司向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负责人赔偿其2万元的经济损失。

    【审理】

  法院经调查后认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以是否具有独创性为要旨,受法律保护。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构成侵权,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该案中,《铠甲勇士》系列卡通形象知名度较高,被告超市作为具有一定规模的商业零售企业,应当对其销售的产品所附图案是否侵权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而被告超市既无法提供涉案书包的合理来源,也不能证明其在进货时已对生产商、销售商是否有权使用该图案尽到基本的审查义务,显然在此方面存在瑕疵,因此,被告超市的销售行为侵犯了原告公司对《铠甲勇士》人物形象享有的发行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终,该超市赔偿了原告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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