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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过户契税费过高 买房人诉请解约被驳
发布日期:2013-05-08 17:25:02

    【萧山律师评】依法成立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已约定过户及相关税费由原告自行负责,被告亦提供按约定提供了相关的证照材料,因为原告再以未过户为由解除合同显然难以获得支持。

   【案情】

  契税调高增加了二手房交易成本,契税调控不仅成为热议的社会问题,也引发了一系列诉讼案件。近日,家住江西省修水县义宁镇的梁先生就遇到了买房人反悔的窘事。

  20114月,梁胜夫妻在外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委托刘安帮助出卖其所有的房屋一套,周仙夫妻经人介绍与刘安商谈购房事宜,双方商定转让价格为155000元,过户费用由周仙夫妻负担,过户手续待梁胜夫妻回修水后办理。201149日,周仙夫妻和刘安签订二手房买卖协议书,并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20119月,周仙夫妻对该房屋进行了简单装修,2011年下半年梁胜夫妻从外地回修水,在协议上签字确认,并将房屋相关手续材料移交给周仙夫妻。由于至今房屋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于是周仙夫妻一纸诉状,将梁胜夫妻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原、被告间房屋买卖合同,被告返还购房款155500元及利息,赔付房屋装修款15000元。

  被告梁胜夫妻辩称,其已按约定将房产证、土地证、契税证交给两原告,合同中明确约定一切税费由两原告负担,因两原告未按规定缴纳契税等税费导致未能办理过户手续,在此过程中其不存在过错,故不同意解除合同,愿意配合两原告办理过户手续。

   【审理】

  修水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梁胜夫妻将其所有的房屋卖给原告周仙夫妻,并在买卖合同上签字,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原告周仙夫妻与被告梁胜夫妻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护。在合同签订后,被告梁胜夫妻将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契证交给原告周仙夫妻,作出配合原告办理过户的行为。原告诉称被告梁胜夫妻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庭审中,被告梁胜夫妻表示愿意配合原告办理过户,可见该案中房屋买卖合同并未出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也不符合可以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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