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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看房源儿购买 绕过中介"跳单"应赔偿
发布日期:2013-05-08 16:34:35

 【萧山律师评】中介合同是典型的居间合同,既买方委托中介方寻找相应的资源,并在其帮助下完成交易。本案中,被告在《看房协议》上签名,即意味着其系通过中介的力量找到该房子,在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房子交易不是中介促成的情况下,应当负违约责任。

【案情】

 通过房产中介商居间,母亲王珍(化名)看中了房源,再由儿子张华(化名)出手跳开中介商购买,母子双双被上海世冠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以下简称世冠房产)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母子俩支付中介服务赔偿金2.14万元。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母亲王珍向世冠房产支付违约金人民币7000元。

  母亲出面看房儿子出手购房

  20121031日,王珍由世冠房产雇员带看了上海市昌平路某号房屋,并在世冠房产出具的《委托看房协议书》“看房表格”内签名确认。该《委托看房协议书》约定:房产中介商承诺安排王珍看房直至满意为止;委托成功后为止同意按房屋成交价1%支付中介费;若在委托期内或委托结束后,王珍或其亲戚朋友私下同出售方签订房屋购买合同或在其他房产公司签订的房屋购买合同是经该中介商介绍过的房屋,一经发现确认,则按协议中确定的中介费三倍作赔偿。

  20121120日,张华作为购房人与卖房人就系争的房屋未通过经纪机构居间,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转让价为107万元。201314日,张华取得了系争房屋的产权。世冠房产发现王珍的儿子张华购买了系争昌平路的上述房屋,遂向王珍及张华追讨中介费,但未果。

  母亲看房儿子买房“蹊跷”之争

  20133月下旬,世冠房产把王珍及张华告上法院称,两被告系母子关系,为求购房屋委托中介商代为寻找房源。在20121031日,世冠房产曾带王珍实地察看了昌平路某房源,但母子串通利用从中介商处获取的房源信息,故意跳开中介商与卖方直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于201314日完成了过户交易手续,现房屋产权登记在张华名下。世冠房产认为两被告的行为是恶意跳单行为,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和王珍签署的委托看房协议,两被告应按房屋成交价即107万元的1%的两倍支付违约赔偿金2.14万元。

  法庭上,王珍辩称对世冠房产的主体资格有异议,否认曾委托世冠房产寻找房源,也没有签订看房协议书。在对方的表格中签名只是确认看过房,是世冠房产雇员要求帮助领取补助费才签的,该协议书未生效,而协议书第三条是加重委托方义务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王珍承认看过的房子太多,也不记得有无在看房单内签过名。声称与张华系母子关系与该案无涉,儿子张华没有委托自己买房、看房;自己也没有委托过儿子张华购房。

  儿子张华辩称,他与世冠房产无任何关系。所购买的房屋尽管门牌号与涉案看房协议书记载的门牌号一致,但协议书中记载的是“昌化路”,而非昌平路。自己没有对世冠房产构成侵权,无需支付赔偿金。况且世冠房产也没有证据表明,是该中介商居间促成了他购买涉案二手房。认为自己与售房人系邻居,且双方系同行业同事关系,因而获得买卖房屋的信息。

儿子无法掩盖买房信息来源

【审理】

  法院认为,王珍以购房为目的,两次在同一份《委托看房协议书》中的“看房表格”上签名,其行为既是对房产中介商雇员带看房屋工作的确认,也肯定她与世冠房产建立居间合同关系的确认,《委托看房协议书》系王珍自愿签署,具有约束力。鉴于《委托看房协议书》上并没有张华的签名,世冠房产不能证明中介商与张华存在合同关系。

  从审查《委托看房协议书》看,世冠房产为王珍提供了房源信息和中介服务;从王珍两次看房及张华购买系争房屋时间顺序及前后时间间隔看,法院有理由相信王珍看房与张华购房之间有紧密的联系。张华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房来源于世冠房产之外的其他渠道。

  法院还认为,王珍利用世冠房产提供的信息与出卖方私下成交,具有明显的规避支付中介费的故意,该行为已构成了“跳单”行为。至于购房人不是王珍而是其子张华,法院以为既然王珍承认她有购房意向,两被告则为母子关系,在购房这类家庭重大事务上具有利益上的共同性。实际购房人为儿子张华,不影响母亲王珍“跳单”行为性质的确认。而世冠房产主张二倍违约金仍然显得过高,考虑到世冠房产在居间服务中也有不规范之处,《委托看房协议书》的签署有瑕疵,遂法院酌情确定王珍应为“跳单”行为支付违约金7000元为妥,据此作出了王珍败诉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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