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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播放《舌尖上的中国》 新浪被判赔偿7万
发布日期:2013-04-27 10:10:18

 【萧山律师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网络信息传播他人作品的,是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本案中,新浪网未获得许可而播放原告的电视作品,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情】

  424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舌尖上的中国》著作权纠纷一案。

  原告央视国际诉称,《舌尖上的中国》是大型美食类记录片。于2012514日通过中央电视台“CCTV-1”综合频道黄金时间首播。经中央电视台授权,该公司独占享有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该片的权利。新浪公司未经许可,擅自通过其运营的网站,直接向公众提供该片视频内容的在线点播服务,并在网站纪录片首页推荐和展示该片。新浪公司的前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央视国际对该片享有的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新浪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万元。

  被告新浪公司则辩称,之前其公司和央视国际相关联的公司商谈取得授权,后因该片的权属发生变化,故新浪公司未取得相应授权。新浪公司接到央视国际通知后,立即将该纪录片下线,已将损失降到最低,故不同意央视国际的诉讼请求。

    【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舌尖上的中国》由一系列有伴音的画面组成,包括了导演执导以及摄像、配音、配乐、剪辑等大量前期创作和后期处理,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根据该片片尾署名情况,在新浪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确认中央电视台为该片的著作权人。央视国际根据《授权书》,取得该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对新浪公司提起侵权之诉。

  现有证据表明,新浪公司未经许可,通过其经营的网站提供了《舌尖上的中国》的在线播放服务,侵犯了央视国际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令新浪公司赔偿央视国际经济损失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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