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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网“搭便车”做推广 赶集网“追击”打官司
发布日期:2013-04-26 10:39:26

     【萧山律师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证据不足或者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的,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本案中,赶集网尽管发现百姓网的推广人员讨论从赶集网挖取用户信息进行推广,但赶集网未能举证证明推广员所发邮件的内容,也未能举证证明所公证的邮件发件人与被告推广员之间的关系,故其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案情】

从赶集网页面上收集其用户公开的QQ邮箱,并发送推广百姓网的电子邮件,因为百姓网这一“搭便车”的做法,赶集网将百姓网以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2626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百姓网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驳回了赶集网的全部诉请。

  “搭便车”做推广百姓网发文禁止

  赶集网和百姓网都是国内数一数二的生活分类信息服务网站,积聚了极高的网络人气。不久前,赶集网的用户向赶集网反映,百姓网的推广员采集了赶集网用户公开的QQ号码后,成批向QQ号码所对应的QQ邮箱(只需在QQ号码后加上@qq.com即可)发送电子邮件,让其在百姓网上发布信息。

  对此,赶集网立即着手调查此事,其工作人员发现,进入“百姓网社区”项下的“百姓联盟”版块后,有百姓网员工介绍了“群发邮件做百姓网推广”等各种推广方式,有联盟会员称“到赶集网上拿到了在上面发布招聘信息的人的邮箱,每天发邮件让他们到百姓网发帖”;还有联盟会员介绍了一款火车头采集软件,通过该软件可以采集有关网站的QQ信箱。

  不过,百姓网对于此类行为早有回应。早在20113月,百姓网在“百姓联盟”版块及官方博客中,陆续发帖禁止邮件群发的推广行为。对此,百姓网还冻结了一些涉嫌邮件骚扰的用户账号。

  莫名邮件来袭赶集网诉至法院

  虽然百姓网作出了积极的回应,赶集网并未善罢甘休,不仅赶紧将页面的QQ号码发布形式由数字改成图片,防止用户信息被再度采集。同时,赶集网的运营公司北京鑫秀伟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鑫秀伟烨公司)还将百姓网的主办方上海客齐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客齐集公司)以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诉至浦东新区法院,要求百姓网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登报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赶集网表示,20116月,赶集网的工作人员在北京一家公证处,随机注册了3QQ号码在赶集网上进行发帖,翌日,3QQ号码的邮箱收到了来自“service@8ganji.com”或“ganji_kefu@126.com 的邮件,邮件中含有“信息被删请重发”或“点此重发”字样,点击该字样后即链接到百姓网主页。

  然而,赶集网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这类邮件确系百姓网的工作人员所发。

  赶集网输了官司百姓网口碑受损

  法庭上,原告鑫秀伟烨公司诉称,被告推广员在邮件内容和地址中,使用了“赶集”、“ganji”等字眼,擅自冒用了特有名称;被告还使用户误认为百姓网与赶集网存在关联关系,构成虚假宣传;被告的邮件推广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客齐集公司则辩称,百姓网在行业内的地位名列前茅,被告没有仿冒原告名义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动机;任何人在看了互联网上任何一个网站所刊载的QQ号码后,都可以向该QQ号码所对应的QQ邮箱发送电子邮件,原告无证据证明向QQ邮箱发送电子邮件的人系被告。

【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网站论坛上的内容足以证明被告网站推广员存在以发送邮件的形式向原告网站用户发送推广信息的行为,但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推广员所发邮件的内容;原告也未能举证证明所公证的邮件发件人与被告推广员之间的关系,故被告不存在冒用特有名称和虚假宣传的行为;由于原告在网上公开了其用户资源信息,该信息不属于原告专有的知识产权权利,被告推广员的行为属于商业推销行为的范畴。对此,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浦东法院知识产权庭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百姓网的行为虽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但百姓网应对其此种推广方式进行反省,其推广行为其实并不高明。被告推广员的推销邮件会对其同业竞争者的用户造成一定的干扰,甚至使用户产生反感情绪,从而降低对被告网站的评价,反而达不到推广被告网站的目的,建议被告网站以其他有效合理的方式提高其网站的知名度和用户量以及在同行业网站中的竞争力,这样才能促进分类信息网站的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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