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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就职经历虚假宣传 辞职员工不当竞争被判赔
发布日期:2013-04-26 10:15:20

  

    【萧山律师评】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字号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利用不存在的事实做虚假宣传的,均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中,李某通过互联网使用神龟馅饼加盟首选、在神龟公司的工作照等字眼吸引客户加盟,又用神龟配方做虚假宣传,已经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情】

山东威海“神龟馅饼”连锁店辞职员工李某通过在互联网发布“神龟馅饼加盟”链接、工作培训照片、冒充有神龟配方等不正当宣传手段制造影响,为他人提供有偿餐饮管理咨询。日前,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双方达调解协议:李某立即停止侵权并一次性赔偿神龟公司各项经济损失4万元。

  山东神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创立于1993年,经过十九年的精心培育打造,从十几平米的小简房发展壮大到1000余名员工,在威海、寿光、潍坊、济南、烟台、泰安、淄博等地拥有店面的大型餐饮连锁企业,每天有近三万人来店就餐。其主营产品“神龟馅饼”所使用的“神龟”商标,先后获得“山东省著名商标”等荣誉称号,在消费群体中享有较高的美誉度。

  李某2000年至2006年期间在神龟公司工作,先后担任过店长、督导员,系神龟公司分店的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后,20123月,李某通过互联网发布“神龟馅饼加盟首选—爱乐派餐饮”的帖子,引导公众进入“爱乐派餐饮有限公司”的网站。李某在网站中发布了大量他在神龟工作、培训时的个人照片和员工合影,在与客户谈话中声称,他持有神龟馅饼的配方,可以做出与神龟毫无二致的现代化中式快餐,引导客户有偿加盟。

  2012331日,神龟公司向山东省威海市威海卫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对互联网上涉嫌侵犯原告公司权益的网页、图片的截图进行了证据保全。年730日,神龟公司对李某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赔偿各项损失10万元。

    【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曾在神龟公司工作多年,且担任过高管职务,积累了中式餐饮管理经营方面的专业知识、管理才能和经验。如果恰当的利用其才能和经验,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李某利用了以前的特殊身份和资历,诱使相关公众购买其服务,其行为明显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受法律制裁。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李某停止在互联网上发布“神龟馅饼加盟首选—爱乐派餐饮”的行为,并保证以后不再发生类似情况;一次性赔偿神龟公司各项损失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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