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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擅扣保证金 劳动者依法维权获支持
发布日期:2013-04-16 10:30:59

 【萧山律师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同时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本案中,小曾和小张违反了培训协议,应当要承担部分违约金,但是单位扣押他们的证件是违反《劳动合同法》。

【案情】

  小曾和小张被单位违法扣缴工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进修报账费用、违反合同赔偿金、违反医院制度罚款等款项,在向湖南省会同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未果后,依法向会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经会同县人民法院一审和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小曾和小张终于高高兴兴地拿到了他们被单位无端扣缴的各项款项2万余元。

小曾和小张均系学医的大学生,为了及早就业,大学毕业后同时应聘到会同县人民医院从事医生工作,并结为夫妻。两人在会同县人民医院工作5年后,为提高业务水平,他们向单位申请到外地进修学习,经单位同意后,他们同时到广东省中山大学附属第一人民医院进修学习各自的专业。在与单位签订进修培训合同时,单位将他们的毕业证、执业证、医师资格证全部收管并要求他们在培训结束后留单位工作6年。进修期间,单位按月给他们发放工资及缴纳各项相关费用,并为他们报销了学习的相关费用。

一年的培训期结束后,他们回到单位正常工作。因小曾和小张不是会同本地人,为了照顾年迈的家人,他们向单位提出书面调动工作报告,要求调至其家乡的人民医院工作,但未获单位批准。由于小曾和小张去意已定,虽未经单位同意,他们仍然坚持辞去工作,不再在单位上班。单位为此依据培训合同向他们下发了一份通知,要求他们退还在培训期间单位发放的工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进修报账费用、违反合同赔偿金、违反医院制度罚款等款项,否则不予办理调动手续。他们在收到单位通知后,虽然对要求缴纳的各项费用及金额不服,但他们为了拿回毕业证、执业证、医师资格证并及时办理调动手续,被迫向单位缴纳了各项费用,单位这才为他们办理了调动手续。

为此,小曾与小张向会同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但会同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驳回了他们的仲裁申请。

  虽然已经办理调动手续,但他们总认为扣缴的钱,按规定有部分钱不应该向单位退还且单位扣押其证件违法,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在仲裁后,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用人单位退还多缴纳的部分费用,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开庭审理后,双方最终握手言和,原用人单位将不该收取的2万余元退还给小曾和小张,二人终于用法律手段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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