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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犬病致人死亡 狗主担责医疗机构无责任
发布日期:2013-04-11 09:57:21

       【萧山律师评】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如果不能证明是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导致的,则由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作为狗主人,在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死者或者医院存在过错的情况,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近日,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赵某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34550.5元,驳回原告要求被告于都县人民医院及被告于都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201238日,赵某的父亲赵某某被王某饲养的狗咬伤,受伤后被送到于都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种疫苗。418日,赵某父亲出现不适症状,经于都县人民医院、赣州市第五人民医院治疗无效于20日死亡。赵某认为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对其父死亡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多次协商未果,赵某遂把于都县人民医院、于都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狗的主人王某一起诉至法院。

    【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王某饲养的狗将赵某某咬伤并致其因狂犬病发死亡的事实,证据充分,事实清楚,被告王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且未能举证证明赵某某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对赵某某的死亡应承担侵权责任。经赣州市医学会进行鉴定,被告于都县人民医院和于都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实施诊疗过程中符合医疗规范不构成医疗事故。原告主张被告于都县人民医院及于都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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