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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受孕婚后产子 拒做亲子鉴定被判赔偿
发布日期:2013-04-10 15:16:18

【萧山律师按】: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妻子封某婚前受孕,婚后产下一子,丈夫欧某怀疑孩子并非自己亲生,夫妻关系恶化并协议离婚。孩子到底是谁的?为讨个说法,欧某一纸诉状将前妻告上法庭。日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确认封某所生之子与欧某不存在亲子关系,判决封某赔偿欧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2010年初,欧某与封某通过父母代为相亲认识,并于2010年11月确立恋爱关系。2011年2月16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结婚当晚,双方第一次发生性关系。2011年3月1日,双方第二次发生性关系后封某即发现自己已经怀孕。此后,双方因是否生育小孩发生分歧,封某遂回娘家居住。
  分居期间,欧某多次前往封某家要求看望,均遭封某及家人拒绝。2011年10月9日,欧某得知封某产下一子后到医院查看封某的生产病历,病历中记载封某怀孕38+3周剖宫产,于2011年9月29日足月产下一子,且封某末次月经是2011年1月3日,停经40天自检尿HCG阳性。欧某由此推断封某系婚前受孕,其所生的孩子也并非自己亲生。

  得知真相后的欧某非常愤怒,多次去封某家进行质问,并到封某的工作单位反映情况,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
  2011年10月28日,封某诉至法院要求与欧某离婚,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自愿离婚,封某所生之子随其生活,抚养费由封某自行承担。但本次诉讼未对封某所生之子是否为欧某的亲生子女作出认定。
  欧某认为,如果不对封某所生之子与自己不存在亲子关系作出认定,根据我国计划生育相关政策,自己以后将丧失生育小孩的资格,这无异于剥夺了自己的生育权利。对此,欧某表示自己及家人都承担了极大的精神痛苦。于是,欧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封某所生之子与自己不存在亲子关系,并要求封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庭审过程中,欧某向法庭举示了封某在结婚前可能怀孕的时间入住某酒店的证据,双方婚后同居至分娩期间的时间不足以产下足月胎儿的证据以及封某发送的其所产之子与欧某没有血缘关系的短信,并一再要求通过亲子鉴定确认自己与封某所产之子不存在亲子关系。然而,封某以不能伤害孩子为由,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
  渝中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本案中,原告欧某请求确认与被告封某所生之子无亲子关系,并提供了相应证据,因此,尽管被告封某不同意做亲子鉴定,但根据原告欧某提供的证据可以推定欧某与被告封某所生之子不存在亲子关系的主张成立。
  此外,被告封某明知婚前怀上他人的孩子,在婚后采取回避方式拒不向原告欧某说明情况,致使被告封某在与原告欧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他人的孩子,造成原告欧某及家人严重的精神损害,原告为此要求被告封某赔偿精神抚慰金的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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