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律师评】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低龄段小孩的家长应该提高安全意识和监护意识,要让小孩时刻处于家长可控范围内,以避免小孩遭遇危险或者制造危险,进而在不经意间酿成悲剧。
【案情】
本是快乐玩耍的四名儿童,却成为了一场悲剧的主角,三个在楼顶玩耍的小孩将一块砖头抛下,砸中正在楼下玩耍的另一个孩子小宇,致其严重受伤,抛砖头的三个小孩也因此成了被告。2013年4月2日,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高空抛物的三个小孩的监护人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自家门前遭遇“天上飞砖”
2012年11 月11日,对于年仅10岁的小宇来说,是个倒霉至极的日子。当日下午6时左右,小宇在四川隆昌县火车站某宿舍自家门前玩耍,突然一块砖头从天而降,砸中小宇头部。小宇当即被送往隆昌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经医院诊断为中型脑伤,中枢性失语,额骨粉碎、凹陷性骨折等,住院治疗32天,共花费医疗费用23517.20元,尚不包含3个月后还需进行颅骨修补手术的费用。
民警调查:三小孩结伴楼顶玩耍均有“嫌疑”
接到报警后,隆昌县金鹅镇第二派出所通过现场调查、询问走访确认了事实。事发时,该楼房楼顶只有小龙(2岁半)、小东(7岁)、小花(10岁)三个小孩在玩耍。2012年11月11日18时左右,三小孩在玩耍中扔(推)下半块砖头,恰好砸中了楼下在自家门口玩耍的小宇,三小孩均有能力扔(推)下砖头,但无法确定究竟是哪个小孩扔(推)下的砖头。
【审理】
法院判决:三小孩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
事发后,仅有小东父亲支付了10300元医疗费用,而其他两个孩子的父母均认为自己小孩没有责任。鉴于双方对赔偿不能达成一致意见,2013年1月15日,小宇父母一纸诉状将三小孩及其法定监护人告上法院,要求法院作出公正的裁判。
隆昌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及有效证据,能够确认被告小龙、小东、小花在楼顶玩耍时将半块砖头扔(推)下楼这一事实。但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砖头是其中一人扔(推)下楼的,无法确认具体侵权人;也无充分证据证明其中一人未扔(推)下砖头,无法排除其中任何一人。因此,应由三人对原告小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人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综合案件事实,4月2日,隆昌县法院一审判决三小孩的监护人连带赔偿原告小宇医疗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护理费等共计27617.2元。因小宇医疗尚未终结,仍需继续治疗,待其实际产生费用之后,有权另案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