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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克隆卡"消费12万 珠宝店未核对签名担损失
发布日期:2013-03-25 15:17:09

 【编者按】珠宝店作为与银行签订《特约商户受理人民币卡协议》的商家,必该根据协议内容,注意合同义务,对操作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严格依照操作规程操作,不能有分单、洗单、涂改签购单等行为,做好验卡、核对卡号、核对签名等内容,提高风险意识。一旦造成银行资金损失的,商家需自行承担因此遭受的损失。银行也应不断更新设备,并及时对机具故障及时处理,防止克隆卡的使用。

【案情】

  2011215日,原告某银行与被告郑某廉经营的蓬江区某珠宝店(以下简称某珠宝店)签订《特约商户受理人民币卡协议》,该协议的附件《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条款》规定特约商户在受理银行卡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则,包括验卡、核对卡号、核对签名(消费者在签购单上的签名应与信用卡签名条预留的签名及持卡人姓名拼音相符,卡号背面无签名的或者签名不清楚、有涂改的应当拒绝受理)等内容。之后,银行依约为珠宝店装设POS机,并对其员工进行了培训。

  2011117日至同年129日期间,银行收到信用卡发卡行发起的持卡人否认在被告经营的店铺刷卡消费交易的17笔退单,金额合共117447.2元,银行已经全额退回给上述持卡人。通过肉眼分析上述刷卡交易的凭证,可以发现交易凭证上的签名明显与持卡人姓名的汉语拼音不一致,根据上述退款发生的时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2626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为6335.89元,遂银行起诉要求被告郑某廉赔偿上述损失117447.2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

  被告:银行的POS机未能识别伪卡,也存在过错

  珠宝店的职员存在操作不当,但是原告也存在过错,刷卡人持有的可能是复制的伪卡,而伪卡也可以刷卡成功是由于银行装设的POS机未能识别伪卡,导致出现交易差错。

  法院:被告违约,应向原告赔偿损失

  案件是因银行卡跨行交易出现差错时,由收单机构根据交易习惯代特约商户向持卡人承担责任后,收单机构向特约商户行使追偿权的纠纷,为信用卡纠纷。在案件中,原告银行与被告郑某廉均确认,发生在20111020日、24日和25日的涉及7张信用卡的17笔交易,属于银行卡跨行交易差错,银行已经代郑某廉承担责任,退回7位持卡人共117447.2元。

    【审理】

  争议焦点在于:郑某廉履行《特约商户受理人民币卡协议》是否存在违约,应否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银行与郑某廉签订的协议及其所附的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有效的合同。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郑某廉经营的珠宝店员工没有依照协议及其所附的条款规定做到规范受理人民币卡,存在分单交易以及未按规定核对消费者签名的情况,导致出现银行卡跨行交易差错,显属违约。郑某廉的上述抗辩依据不足。郑某廉单方违反合同义务,不存在减免其责任的情形,故对于因郑某廉违约造成银行的损失117447.2元,应由郑某廉承担赔偿责任,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法院遂依法解除原告银行与被告郑某廉于2011215日双方签订的《特约商户受理人民币卡协议》,判决被告郑某廉向原告银行赔偿损失117447.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6335.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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