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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故障双腿夹伤谁之过 维保单位被判担全责
发布日期:2013-03-25 13:13:49

 【编者按】因过错导致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中,因电梯维修公司未尽到维修的义务,法院判决承担相应的责任是合理的。

【案情】

 20101025日下午1530分许,陈女士在居住处乘坐电梯下楼,遇电梯突发故障,其双腿被电梯门夹伤。2011718日,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认定陈女士的伤残等级为九级。陈女士认为,德源公司作为小区物管公司,有义务对小区的公共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德源公司怠于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德源公司委托的电梯维护保养公司,应定期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电梯安全运行。电梯发生故障,维护保养公司应与物管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德源公司称,已对小区电梯进行了定期检验,有四川省特种设备检验所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并委托电梯维护保养公司进行电梯的日常修理和维护,因此,物管公司完全尽到了对小区电梯的管理职责。意外发生后,物管公司及时通知了电梯维护保养公司,并及时拨打119120,与群众一起将陈女士救出并送往医院,积极垫付陈某的部分医疗费用。事故发生后,物管公司尽到了应尽的职责。因此,物管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电梯维护保养公司称,该事故属于意外事件,该公司已按照维保合同履行了维保义务,对本次意外不承担任何责任。

【审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德源公司与电梯维护保养公司签订《电梯保养合同》,约定:电梯维保公司派出保养人员2/月,定期对电梯进行保养。电梯在正常使用中发生故障时,物管公司应立即通知电梯维保公司,该公司应在接到通知后半小时内派员到达现场进行处理。2010312日,四川省特种设备检验所对小区电梯进行了定期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青羊法院认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条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本案中,电梯维护保养公司应对小区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陈女士从6楼乘坐电梯下楼,双腿被电梯门夹住,电梯失去控制,无法正常开启梯门,后经消防中队的专业施救,才将陈某救出。由此可知,电梯运行出现故障,电梯维护保养公司作为专业维保单位,在每月2次的电梯维护保养中,应及时发现电梯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及时排除,保证电梯安全运行。因此,电梯维护保养公司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应对本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而德源公司履行了对电梯的定期检验义务,四川省特种设备检验所也出具了检验合格报告,且电梯属于特种设备,其保养维护属于专业领域,德源公司作为物业管理公司,已尽到了对电梯的管理职责。事故发生后,德源公司及时赶到现场,并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公司赶到现场排除故障,与群众一起参与救援。德源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尽到了物管公司应尽的职责。故德源公司对事故发生不存在过错。

  对于陈女士因本次事故遭受的实际损失,法院认定共计59023元,遂判决电梯维护保养公司于限期间支付陈女士赔偿金59023元。

  一审判决后,陈女士和电梯维护保养公司均提起上诉,认为德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该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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