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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徒借"种"钱欲翻本 出借人索款不成反被罚
发布日期:2013-03-21 17:02:44

 【编者按】赌债属于民法理论中的自然之债,因为有违公序良俗,到法院主张是不能被法院支持的。

【案情】

  明知借款用于赌博而出借六万元,结果索款不成反被罚款。321日,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因借钱给人赌博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裁定驳回了原告朱明的诉讼请求,并依法作出民事制裁决定书,对原告朱明罚款200元。

原告朱明与被告李小强是同村的朋友,原告朱明在村里经营着一家小商铺,生活还算富裕。今年118日,被告李小强因在赌场输了钱想搬回赌本,于是想到了“借鸡生蛋”的活计。但是,当亲友得知被告李小强是想借钱去赌博时都一一表示了拒绝,几番借债仍无成果,正当被告李小强举债无门的时候,被告想到了好友朱明,打算向其借一笔“活动”资金。第二天,被告李小强就来到了原告朱明家里借钱,声称自己近期斗卜(方言赌博)手气不错一定可以大捞一笔,并表明自己一定忘不了原告朱明的恩情与好处。面对高额回报的诱惑,朱明同意了借给被告李小强共计60000元的“种”钱,被告李小强当场出具了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5分、还款期限为2013220日之前。此后,由于被告李小强未按约还款,原告朱明经催讨无果,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李小强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

【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朱明所借出的款项是在被告李小强赌博输钱后对其放出的高利贷,虽然本案原告朱明出借款项有借条原件一份在案证实,但原告作为被告的同村朋友,且是在明知被告李小强借款系用于赌博而出借资金,其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也扰乱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应当认定为违法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制裁”的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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