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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太雨天购物时摔伤 超市被判担责九成
发布日期:2013-03-21 16:50:46

     【编者按】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场所,未尽到合理范围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就本案而已,除了考虑超市存在的过错外,也应当充分考虑受害者的自身情况,从下文描述看,被告承担90%的责任应该来说是偏高的。

  【案情】

顾客购物时不小心摔伤,超市是否应对受伤消费者进行全额赔偿?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一般人格权纠纷,判决超市承担九成责任。

  201272日中午,陈老太到成都市金年区某大型超市购物时摔倒在地,随即,陈老太被送往四一六医院住院治疗,后转至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医疗费8.4万余元。20121031日,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法医学鉴定书,鉴定其伤残等级为九级,后续治疗费为7500元。

  陈老太认为,因超市内地面湿滑,她才摔倒在地受伤,理应得到超市的全额赔偿,为此,她在家人的陪同下曾多次找到超市进行协商均未果,遂将超市告上法院。

被告方认为,陈老太属成年人有完成民事行为能力,理应对自己的人身安全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她高达80岁在下雨天出行无家属陪同,自己对其自身伤害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且超市已在商场入口处放置防滑垫并设置警示牌,已尽到安保义务,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馆、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本案中,原告作为消费者到超市购物,超市有保障其人身安全的义务,除了在门口放置防滑垫和提醒顾客小心安全外,还应适时巡视卖场环境,及时发现和排除卖场内的安全隐患。同时,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购物环境有足够的认识,应具备自我防范保护意识,作为年过八旬的老者,更应对自己的人身安全多加注意,对于本次事故的发生,原告也负有一定的责任,鉴于双方认可的损失总额79150元,由被告方承担90%责任,责令超市在限期内一次性赔偿陈老太71235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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