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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过期后发生事故 保险公司仍应担责
发布日期:2013-03-19 13:41:19

 【编者按】根据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中免除己方责任并加重对方责任的或者条款内容显失公平且未向另一方充分告知的,该条款无效。

【案情】

318日,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进行了审理,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9500元,被告钟某向原告支付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87607.7元。

    【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28月,钟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载刘某从修水前往白岭,途经省道渣津路段时,与李某驾驶的重型卡车相撞,造成刘某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时,钟某的驾驶证已过期,正在办理换领新驾驶证。钟某的二轮摩托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车上人员险。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以钟某的驾驶证已过期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而死者的近亲属已诉至法院,要求钟某和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事故发生后,交警认定李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钟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某不负此事故责任。被告钟某换领新驾驶证,有效期自20127月起至20227月止。被告钟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车上人员险,保险金额为10000元,保险期间均自20123月起至20133月止。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第八条约定,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5%。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被告钟某和原告向被告保险公司索赔,被告保险公司未告知驾驶证过期不能理赔,并同意赔付部分保险金。最后保险公司以省公司审批时发现被告钟某驾驶证过期为由,不予理赔。

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均无异议,故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院予以采纳。经交警认定被告钟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故被告钟某应向原告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均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同意部分理赔,最后又以被告钟某的驾驶证过期为由拒绝理赔,可见,保险公司在被告钟某投保时并未尽告知的明示义务,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被告保险公司以钟某的驾驶证过期为由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论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保险公司仍应按保险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赔偿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了原告的损失范围,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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