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主张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每满一年算一个月的工资,此外,在员工入职一年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主张双倍工资。
【案情】
医院作为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对其职员的人事管理行为必须符合劳动法律规定。近日,郑州某私营医院就因违法解除女医护人员劳动合同被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决赔偿各类经济损失5.3万余元。
今年42岁的柳云(化名),2010年8月23日凭优秀的业务能力应聘到郑州某私营医院工作,医院任命她为医院护理部主任,负责医院的护理管理工作,月薪3650元现金发放。到了新的工作单位,柳云严格遵守医院各项工作制度,工作兢兢业业尽职尽责,不久,就把一个原本护理工作混乱的单位管理的井井有条。
2012年7月4日,医院突然通知她到省会郑州以外的其他医院工作,而这些医院与原告不属于同一法人,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柳云没有执行。医院当即以柳云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将其开除,并在通知被解雇的同时将其办公室及材料柜上的钥匙没收,要求柳云立即离开医院。柳云认为自己在医院工作期间,医院拒绝与本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为她缴纳养老保险,并拖欠2012年6月份的工资,且无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其依法向郑州市二七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12年9月17日该委员会裁决郑州某私营医院支付柳云工资、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赔偿,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共计26047元。
柳云和郑州某私营医院均不服该裁决书,分别依法向二七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柳云请求法院判令医院支付拖欠其2012年6月份的工资3650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600元,支付2010年9月23日至2011年8月23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5603元,以上共计53853元。医院请求不承担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柳云于2010年8月23日应聘到郑州某私营医院,并按照院方的要求工作,双方之间已形成劳动关系。因柳云工作时间医院未与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且未为柳云发放2012年6月份工资,故医院应当支付拖欠被告2012年6月份的工资3600元,并支付被告2010年9月23日至2011年8月23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5603元。医院称柳云不具备岗位任职要求,并拒绝将护士执业证的相关手续转到医院,医院无法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医院于2012年7月4日以柳云不服从医院工作安排为由解除了双方劳动关系,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在本单位为柳云安排了相应的工作岗位,故医院解除被告的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医院应当依法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14 200元,柳云主张过高部分依法不予支持。遂判决郑州市某私营医院支付柳云2012年6月份的工资3600元、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5603元、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4200元,共计53403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