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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卖淫女供吃住并抽成 六旬老汉容留卖淫获刑
发布日期:2013-03-11 17:04:32

       年过六旬的残疾人毛某在其位于江西省铅山县河口镇的某出租房内,从事容留妇女卖淫牟利长达五年。近日,铅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毛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毛某自2007年底开始从事容留妇女卖淫活动,大部分卖淫女都是通过骑三轮车的人介绍过来的,毛某为卖淫女免费提供吃住以及基本生活用品,然后从她们的卖淫收入中抽取10至30元不等的费用。毛某的记账簿中记录了部分生活开支、抽取的费用以及常来嫖客的电话号码。2012年10月23日晚8点左右,一名男子在毛某租住房内与容留的贵州籍女子蒋某某发生性关系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随后毛某被传唤至河口派出所。2012年10月24日公安机关对毛某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毛某在接受公安机关的盘查、询问时,主动交代了自2007年底开始多次容留他人卖淫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毛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其租住房内多次容留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卖淫罪。被告人毛某在接受公安机关盘问、调查时,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毛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同时年老体衰,身体残疾,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遂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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