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岳某、卢某三人光天化日之下抢劫周某夫妇一部手机和一条金项链后订立攻守同盟,发誓对此案“守口如瓶”。孰料,两年后,警方把从该案案发现场提取的一支烟蒂所检出的DNA鉴定结果与三人因犯其他罪行而被公安机关所采集的DNA样本分别进行了比对,最终锁定了陈某的罪行,三人“抱团取暖”、企图隐瞒罪行的“梦想”化为泡影。3月6日,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对陈某、岳某、卢某三被告作出依法判决。
遭抢劫受害人报案 警方现场提取一烟蒂
2010年9月7日12时许,周某向许昌县警方报案称,当天11时30分左右,他骑一辆两轮电动车带着妻子朱某和儿子从外面办完事后回家。他们沿着许昌县某村附近一条东西走向的乡间柏油路自西向东行驶至一机井房附近时,看到仨男子蹲在路边抽烟,三人的旁边还停着一辆没有牌照的黑色两轮摩托车。周某当时没有在意,继续往前行驶了100多米远时,这三名男子骑摩托追了上来。坐在摩托车后面的一名男子(下称B男)下了摩托车就去抢朱某脖子上戴的金项链。朱某当时没有防备,被B 男猛地拽下了电动车,她怀中抱的孩子也掉在地上并翻滚到路边沟内。朱某叫喊了一声,一边整理脖子上被拽断的项链,一边跑到沟内抱孩子。B男又跑到地边沟内,继续抢项链。周某听到朱某的喊叫声后停下电动车,想上前帮朱某,但是,坐在摩托车后面的另一名男子(下称C男)下车拦住了他,并威胁他掏出身上值钱的东西。稍后,骑摩托车的男子(下称A男)将没有熄火的摩托车调转方向停好后,也走到周某的面前,并威逼他拿出手机。周某看到三人气势汹汹的模样非常害怕,就拿出自己正在使用的一部从二手市场购买的某品牌手机(因时间久远,该手机价值无法鉴定)交给C男。A男、C男两人又对周某搜了身,发现没有值钱的东西后,威胁他交出电动车钥匙。周某见势不妙,一边将电动车歪倒在路边沟内,一边大声喊叫。但因临近中午,路上行人很少,而且周围种植的玉米已经比人高,当时没有人赶来帮忙。听到周某喊人,A、C两男丢下他不管,跑到B男跟前帮忙。B男掏出一把匕首威胁朱某,称如果不交出项链和手机就捅死她。朱某把项链交给A男后,三人又搜了朱某的衣兜,发现没有值钱的东西,三人遂骑摩托车逃之夭夭。
警方接警后,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勘察,除在现场提取一支某品牌香烟的烟蒂外,没有发现其他有价值的线索。后警方将该烟蒂送往刑侦技鉴部门进行DNA鉴定,并对该案展开侦查,但因线索不多,一直未能侦破此案。
DNA比对锁定疑犯 抢劫犯终把原形现
后许昌县警方在清理案情复杂、久侦未破的陈年积案过程中,调整了对该案的侦查思路,围绕居住在案发地附近村庄且有抢劫犯罪前科,或者作案特征与该案十分相似的罪犯展开侦查。2012年9月的一天,警方缜密侦查后发现曾因共同流窜作案于2011年11月份被分别以抢劫罪、抢夺罪数罪并罚判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6年、4年,现正在服刑的陈某、岳某、卢某三人的作案特征与周某夫妇被抢案的特征非常相似,遂将该案案发现场提取烟蒂的DNA检验报告送往公安机关的DNA数据库,分别与陈某、岳某、卢某的DNA数据进行DNA鉴定对比,后经15个SYR分型比对,确认该烟蒂上所检出的人之遗传物系陈某所留。
锁定该案一疑犯为陈某后,警方遂于2012年9月25日将尚在服刑的陈某押回许昌县看守所审讯,在强大的心理攻势面前,陈某招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年9月29日,警方根据陈某的供述,分别将尚在服刑的岳某、卢某羁押回许昌县看守所。经审讯,二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后警方又请周某夫妇对陈某、岳某和卢某三劫犯进行辨认,确认陈某即为A男、岳某为B男,卢某为C男。
心存侥幸故意隐瞒罪行 法网恢恢三劫犯均领刑
经审讯,陈某、岳某、卢某均供称,2010年9月7日9时许,陈某以最近手头拮据,需到外面转转,弄条项链换俩钱花为由用电话分别联系了岳某和卢某,岳某和卢某对陈某的电话心领神会。10时许,三人在襄城县城约定的地点聚齐后,由陈某骑一辆无牌照黑色两轮摩托车带着岳某、卢某两人窜至许昌县境内一条偏僻的乡间柏油路。三人在路边的一机井房附近停下车后,陈某骑跨在熄了火的摩托车上,掏出香烟各扔给岳某、卢某一支,自己也点燃了一支,三人边抽烟边观察路人的情况。不一会儿,周某夫妇骑电动车从三人身旁驶过。看到朱某脖子上有金项链,且周围没有出现其他行人,陈某将正在抽的香烟扔在地下,迅速发动摩托车,并对岳某、卢某二人说:“走,动手!”听到陈某的指令后,岳某和卢某随手将正在吸的香烟扔进了路边的机井内,然后,坐上陈某骑的摩托车追赶上周某夫妇,后三人对周某夫妇实施了抢劫。抢劫得手后,三人逃回郏县一家饭店吃饭庆贺。饮酒期间,卢某将劫来的手机交给陈某,三人又订立了攻守同盟,保证今后无论谁“东窗事发”,都要对此案“守口如瓶”。后,陈某、岳某两人一块将金项链卖予县城经营金银加工生意的安某(已判),卖得2千余元赃款后三人分肥。
三人还供称,2011年7月份,三人结伙流窜到异地实施抢劫时被当地群众当场抓获。在涉嫌抢劫、抢夺犯罪案件审理期间,三人均对抢劫周某夫妇之案“守口如瓶”。被法院判处刑罚后,三人均觉得抢劫周某夫妇的案件将会永远 “石沉大海”、销声匿迹,没想到在两年后还是因为现场遗落的一支烟蒂而败露了罪行。经鉴定,朱某被抢金项链价值为279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岳某、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岳某、卢某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数罪并罚。
3月6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依法以抢劫罪分别对三人作出了判决。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原判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被告人岳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原判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被告人卢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原判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