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明,2012年1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其父于2011年11月18日死亡后,为继续领取其父的养老保险金,虚开殡葬服务收据,不及时至泰兴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办理相关注销手续,且先后5次由其本人至中国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泰兴市十里甸支行支取其父的养老保险金合计人民币10000元,所得赃款被其生活支用。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依法追缴了全部赃款。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主动缴纳财产刑保证金人民币13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退出全部赃款,且主动缴纳财产刑保证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