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在某市级医院做了颌结节骨隆突修整术,手术后出现眩晕。后他又到另一家三甲医院检查,诊断为左鼓膜紧张部愈合性穿孔,并由该医院做了上半规管裂修补术。
之后,梁某以医院让没有执业资质的实习生进行该手术,给自己造成了巨大身体伤害为由,将第一次就诊的医院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对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9万余元。
本案经东城区医学会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后又经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医院存在未尽规范性告知义务的过错。法院经审理,依据该鉴定结论,认定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其应当对梁某的损害后果承担20%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9万元。
法官说法
因医患纠纷案件专业性较强,法院裁判此类案件需要以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为依据。
《侵权责任法》规定,针对此类事故需要做的鉴定系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及司法鉴定意见书是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主要证据。本案中法官就是这样做的。
司法实践中,一些患者不信任鉴定机构,因拒绝配合导致鉴定无法顺利进行、周期过长,以至于承担了不利的诉讼后果。因此,患者应积极配合鉴定,在不服鉴定结论时,不能只提出口头异议,而应通过申请传唤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或申请重新鉴定等法律规定的救济途径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