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车辆的登记人是所有权人,公司在购买时,为作任何约定的情况下把车辆登记在员工名下,可视为赠予,因此法院的裁决合理。
【案情】
某公司为其员工配备奥迪车,未约定归属,员工离职后,单位讨车、要款一案,近期经一审二审,法院最终未支持单位请求。
王女士任某公司北京办事处主任之初,公司出资56万余元为其配置了奥迪车一辆。为便于王女士开展工作,奥迪车登记在王女士名下,但双方未就车辆归属及车款负担作出约定。后来,公司以王女士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将其解聘,同时要求其返还奥迪车,但王女士认为车子登记在其名下,系公司对自己的赠与,故拒绝返还。
随后,公司起诉要求确认奥迪车归公司所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女士为奥迪车登记意义上的所有权人,公司虽为实际出资人,但王女士否认公司为实际所有权人,且公司未证明双方之间对于奥迪车归属有约定,故判决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公司不甘心,不久又以不当得利为由再次将王女士告上法庭,以不当得利为名,要求其返还购车款。王女士辩称,公司对奥迪车的所有权系基于公司赠与,故不同意返还车款。
【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虽未就车辆归属及车款负担进行约定,但双方当时已建立劳动关系,故王女士取得奥迪车系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并非没有合法依据,王女士取得奥迪车不属不当得利。另外,公司在一审期间提交的两份记账凭证,仅能证明该笔购车款的资金往来情况,并不能证明购车款的给付目的和性质,亦不能证明应由王女士返还,故判决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